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金融
領域特殊專長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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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條件 │ 認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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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或現任於其他│依申請人提供任職於金融相關產業之薪資│
│ 一 │國家或於我國最近│證明予以認定。 │
│ │月薪達新臺幣十六│ │
│ │萬元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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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於金融機構擔任專│申請人提供於國內外金融機構擔任經理級│
│ │業職務,具傑出專│職務累計達三年之證明文件,且取得相關│
│ │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重要國際性金融證照,如CFA(Chartered │
│ │驗為我國亟需之人│Financial Analyst)、CFP ( Certified │
│ │才 │Financial Planner)、FRM ( Financial │
│ │ │Risk Manager )、CIIA ( Certified In │
│ │ │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s)、C │
│ │ │IA(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PRM │
│ │ │(Professional Risk Manager)、FSA ( │
│ │ │Fellow of the Society of Actuaries) │
│ │ │、FCAS(Fellow of the Casualty Actuar│
│ │ │ial Society)、FIA(Fellow of the Ins │
│ │ │titute and Faculty of Actuaries)、 │
│ │ │FIAA(F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 │
│ │ │uaries of Australia)、SEI-KAIIN ( F │
│ │ │ellow of the Institute of Actuaries │
│ │ │of Japan)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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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周邊單位及金融│
│ │會、所屬周邊單位│相關公(協)會包括: │
│ │及金融相關公(協)│周邊單位: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金│
│ │會所推薦者 │ 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
│ │ │ 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暨│
│ │ │ 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保險事│
│ │ │ 業發展中心等。 │
│ │ │公(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 │ │ 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
│ │ │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
│ │ │ 業商業同業公會、台灣金融服│
│ │ │ 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用│
│ │ │ 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
│ │ │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
│ │ │ 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
│ │ │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 │ │ 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
│ │ │ 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 │ │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
│ │ │ 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
│ │ │ 險代理人商業公會、中華民國│
│ │ │ 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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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金融機構現任或前│由申請人提供相關任職證明,其中重要資│
│ │任之董事長、總經│深主管指於金融機構擔任經理級以上之主│
│ │理、董監事及重要│管職務累計達五年者。 │
│ │資深主管級以上之│ │
│ │管理階層人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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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政府推動之重點產│申請人提供任職金融科技、電子商務、數│
│ │業(如金融科技、│位經濟、科技管理、綠能科技等產業之金│
│ │電子商務、數位經│融相關職務累計達三年證明,並提出有利│
│ │濟、科技管理、綠│於產業發展具體事蹟。 │
│ │能科技等)所需之│ │
│ │金融專業人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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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其他對我國金融產│由申請人檢具符合前點所列政府推動重點│
│ │業具貢獻潛力者 │產業之學歷及經歷,足以認定對我國金融│
│ │ │產業具貢獻潛力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金│
│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認核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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