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得經營左列業務:
  一、收受社員活期、定期及儲蓄存款。
  二、辦理對社員各種放款或貼現。
  三、對社員之票據承兌。
  四、代理收付。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之業務。
  前項各款業務之經營,均應在其營業處所為之。
  信用合作社辦理甲種活期存款及儲蓄存款業務,應經財政部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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