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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檢查,由財政部授權中央銀行辦理,並得由中央銀行 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辦理。 臺灣省合作金庫受託檢查信用合作社業務應訂定辦法,報由中央銀行會 商財政部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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