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以社員能實行合作之範圍為準,由財政廳直轄
  市財政局擬訂呈報財政部核定之。在同一區域內,設立之社數應予限制
  ,必要時並得命令以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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