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外採購財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23日

所有條文

  為健全政府採購制度,發揮集中採購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向國外購置財物,由中央信託局集
  中統籌辦理。公營事業機構得自行或參照本辦法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採
  購。

  本辦法所稱財物,包括農礦產品、機器設備、交通及大眾運輸工具、器
  材、零配件、原材料等物料及其相關之勞務。

  各機關對於左列情形之購置,得自行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一、購置金額未達審計機關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
      條例」規定之一定金額者。
  二、公立大專院校、政府學術研究機構及訓練機構所需之教學、教育研
      究及訓練用品。
  三、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自行辦理者。
  四、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

  中央信託局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及各機關辦理驗收,應依有關
  法令之規定辦理。

  (刪除)

  中央信託局辦理國外採購,凡契約規定由買方負責運輸或辦理保險者,
  應統籌優先洽由國輪、國內保險機構分別承辦。

  各機關購置財物,應按財物類別適當歸類,其屬同一類財物應儘量歸併
  為同一計畫項目;而同一計畫項目應儘量一次採購。

  本辦法有關採購作業之規定,由中央信託局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