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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17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為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為新臺幣,以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特制 定本條例。
第二條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 算之。
第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