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從業人員得依第九條核定之可認購股數、得增購股數及前條第一項優惠
  認購股數自行認購,且不得轉讓;其所認股數之總價款應於規定之繳款
  期間內一次繳清,未認足或未繳清部分視同自願放棄認股。從業人員離
  職或退休後,依前條第三項優惠認購之股數,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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