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可認購額度,係就各該事業平均薪給標準總額二十四倍之總
  金額以第一次銷售價格換算之從業人員可認購總股數。
  本辦法所稱得增購額度,指各該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當次釋股時,從業
  人員除可認購額度總股數之外,在可認購額度總股數範圍內得增購之總
  股數。
  第一項所稱平均薪給標準總額,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
  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前十二個月(釋出公股之月不予
  計入)每月全部從業人員依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薪給標準所計算薪給總
  額之月平均數;所稱第一次銷售價格,指本條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修正施行後,各該事業第一次釋出公股之銷售價格,有多個成交價格
  時,採最低成交價格。
  前項所稱第一次釋出公股之月,指各該事業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報)公
  開承銷或協議轉讓之日所屬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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