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銀行對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中央銀行函頒「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第六條規
  定訂定之。

  在本行有轉存款之信用合作社限以存單質借方式向本行申請融通資金。

  信用合作社以本行存單辦理質借,原則依照本行定期存款質借有關規定
  辦理。

  信用合作社向本行申請存單質借,指定由營業部辦理。

  遇市場資金緊俏時,對信用合作社辦理存單質借,其利率不低於質借同
  天期貨幣市場買入利率。

  信用合作社辦理存單質借金額逾壹億元,應於動用前三日通知本行。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暨本行授信
  有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並報請董事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