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銷戶處理程序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範依據財政部84年2月6日台財融字第84701887號函、84年11月 3日台
財融字第84781242號函及93年 4月20日台融局(一)字第0938010618號函
訂定。

銀行辦理個人或公司行號團體所開立之新台幣或外幣活期性存款及新台幣
支票存款結清銷戶時,除銀行與存戶另有約定外,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臨櫃方式受理結清銷戶存戶本人親自辦理,本人如因特殊情況無法
    親自辦理結清銷戶時得委託代理人為之,該代理人除應出具授權書外
    ,銀行並應確認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
二、以郵寄方式受理結清銷戶存戶以郵寄結清銷戶申請書方式辦理時,帳
    戶餘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或等值外幣)為限,銀行應以電話
    或其他方式確認存戶身分,並完成下列審核手續後,辦理結清銷戶:
  (一)帳戶仍有餘額者,銀行得於扣除相關費用後,依申請書指示之方
        式辦理,存戶得選擇開立本人抬頭且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或
        指示匯入本人之其他帳戶。存戶如選擇將帳戶餘額匯入其於他行
        之帳戶,銀行得請其提供該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以供確認。
  (二)存戶結清支票帳戶者,須將剩餘空白票據劃線作廢後一併寄回銀
        行,並切結已無票據流通在外,或尚有已簽發未經提示付款之票
        據,存戶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請兌票據等額現金匯寄銀行列收『其
        他應付款』科目備付。
  (三)結清銷戶基準日係以銀行完成銷戶手續當日為準。
三、以網路方式受理結清銷戶存戶以網路結清銷戶方式申辦時,活期性存
    款帳戶(不含支票存款及儲值支付帳戶)餘額以不超過新台幣伍萬元
    (或等值外幣)為限、支票存款帳戶餘額應為零、剩餘空白票據劃線
    作廢且已無票據流通在外,銀行應擬具相關配套措施,辦理結清銷戶
    :
  (一)應以顯著之方式,於網站網頁上揭露結清銷戶相關內容,具供存
        戶審閱、點選「同意」及確認功能,系統並應具備檢核機制。
  (二)銀行應以適當方式確認存戶身分。
  (三)存戶結清活期帳戶仍有餘額者,銀行得於扣除相關費用後,依存
        戶指示匯入本人之其他帳戶,銀行應以適當方式確認。
  (四)結清銷戶基準日係以銀行電腦系統完成銷戶當日為準。
四、「儲值支付帳戶」結清銷戶,應依本會所訂並經主管機關備查之「銀
    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儲值支付帳戶作業範本」辦理。

郵寄結清銷戶申請書之內容應包括戶名、帳號、結清之意思表示、帳戶餘
額處理方式及支票存款結清之相關規定。

本規範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