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速農村建設貸款擴大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為支援今後加速農村建設重要措施各項計畫之推行,繼續擴大辦理加
    速農村建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分為基本公共設施貸款、資本支出貸款、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
    及短期週轉資金貸款四項,利率由中央銀行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議定之,貸款期限按貸款用途訂定如左:
  (一)基本公共設施貸款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二)資本支出貸款之期限以不超過十年為原則。
  (三)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之期限以不超過五年為原則。
  (四)短期週轉資金貸款之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三、本貸款以政府機關、農漁民團體及個別農漁民為對象。

四、本貸款由農業行庫或設有信用部之鄉鎮市區農、漁會提供資金,並承
    擔風險直接貸放。貸款經辦機構出資困難時,得依「農業發展基金支
    援經辦機構辦理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專案融資要點」申請專案融資。

五、農業行庫及農漁會出資部分,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基金補貼
    利息差額,其補貼標準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

六、本貸款預算依據年度計畫需要,由本委員會工作小組編列,提經本委
    員會通過後實施。

七、本貸款辦理情形,由中央銀行業務局按期彙報本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