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放款業務八項改進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本案依據六十二年三月廿八日本部銀行放款業務改進及簡化手續座談
    會會商結論辦理。

二、各銀行今後辦理放款業務,除應隨時研究改進及簡化手續外,應依下
    列原則辦理。
  (一)關於擔保條件部份:
        1.一般之抵押貸款儘可能不要求另外提供本票。
        2.質押放款以一人保證,信用放款以二人保證為原則。
        3.對保手續應由銀行派人至保證人處對保,不可要求保人來行辦
          理。
        4.如有工商登記印鑑,銀行開放印鑑及戶籍機關印鑑證明書可資
          查核時,即可作為對保之依據,不必再辦對保,如有疑問,始
          由行員親往對保。亦可以電話詢問保證人,經其口頭承諾後,
          再寄對保單請填妥寄回,以省手續。
        5.銀行辦理貸款之各項契據書表由銀行公會研究予以簡化。
  (二)關於徵信調查部份:
        1.各銀行徵信室應建立行業及個別客戶有關資料之檔案,隨時予
          以補正充實,遇有貸款聲請案件可隨時利用,以節省專案調查
          之時間,另對董監事會報告之徵信報告,請儘量簡化或予以表
          格化。
        2.各銀行相互間應准借用徵信資料,不得拒絕。
        3.各銀行應將轉入催收款之客戶名單,以極機密方式每月編印互
          送一份俾供參考。
  (三)擴大分級授信額度部份:各銀行應儘量仿照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放
        款授權辦法,辦理分級授權,明確規定權責額度,並以放款業績
        作為該被授權單位主管工作績效考核之依據。(依照中國國際商
        銀之辦法凡在授權範圍內被拒絕貸款之案件,仍應向上級主管說
        明拒絕理由,有時上級審核後,認為仍可予以核貸。此種制度值
        得參考。)
  (四)關於貸款案件審核部份:各銀行對審核貸款之作業程序應作一流
        程圖,註明辦理貸款應經過之程序與時間,標示於門口,使顧客
        們了解。各行對每筆貸案核准與否,應迅予通知。
  (五)關於中小企業貸款部份:
        1.各銀行每年所報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之報表,應將合於中小企業
          規模之客戶貸款分別列報,以便比較。
        2.各行應指定專人辦理中小企業貸款,並隨時解答有關貸款手續
          問題。
        3.各行每年應增加對中小企業貸款之比重(即加重中小企業貸款
          占總放款之比率)。
  (六)關於小額貸款部份:由各銀行斟酌本身條件與情況訂定可免具保
        證人之小額抵押貸款額度,該項額度以不低於新臺幣廿萬元為原
        則。上項額度內之小額放款,如屬抵押性質者,可免辦徵信調查
        。
  (七)關於建立關係銀行制度部份:
        1.每一銀行選定若干家企業為主要客戶(該行即為該客戶之關係
          銀行)負責隨時注意了解該客戶動態,分析其財務、業務狀況
          ,並予定期訪問,指導其經營方針及理財原則。
        2.如遇有客戶需要大額貸款時,該關係銀行可主動邀請其他銀行
          共同融資,如此各銀行可免超額核貸。
        3.前項選定之客戶,經報請銀行公會核備後,其他銀行未經關係
          銀行同意,不再對該客戶直接予以融資。
  (八)關於建立銀行貸款諮詢輔導制度部份:
        1.各銀行應設專人辦理貸款諮詢輔導工作,遇有客戶發生困難問
          題時,應予協助解決或提供意見。
        2.各銀行對中小企業應多予輔導,如該行以業務性質關係無法予
          以核貸時,亦應轉介紹至他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