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2日

所有條文

    為配合推動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
投資國內證券可指定國內代理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惟為符合國際防範
洗錢之相關規範,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一、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指定之開戶代理人限為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

二、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受理開戶之
    金融機構或代理人必須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客戶真實身分之證明文件
    。

三、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限以保管銀行受託保管專戶之名
    義在國內一家金融機構開設新臺幣帳戶,且僅得供證券交割之用途。

四、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開設新臺幣帳戶,以活期存款或活
    期儲蓄存款帳戶,並以一戶為限。

五、受理開戶之金融機構或代理人應負責控管在臺無住所之外國人投資證
    券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並於每月十日將上月份帳戶資金運用情
    形及餘額資料函報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