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
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所承租之建築物(須位於保險單所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發生火災
而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
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
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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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額)本附加條款之每一意外事故及保險期間累計保險金額最高
以新台幣________元為限,且不受主保險單所載每一意外事故
財損保險金額之限制,另行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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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被保險人對出租人允諾或
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
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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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稱「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供被保險
人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之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之持分,但不含固定或附著
於建築物內外之裝潢修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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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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