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
  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所承租之建築物(須位於保險單所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發生火災
  而致毀損或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
  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
  償之責。

  (保險金額)本附加條款之每一意外事故及保險期間累計保險金額最高
  以新台幣________元為限,且不受主保險單所載每一意外事故
  財損保險金額之限制,另行給付之。

  (除外責任)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不包括被保險人對出租人允諾或
  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
  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稱「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供被保險
  人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之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之持分,但不含固定或附著
  於建築物內外之裝潢修飾。

  (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