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放款計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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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款利息之計算:
  (一)短期放款(一年以內放款)-按日計息。
        每日放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三六0即
        得利息額。
  (二)中長期放款(包括固定利率及機動利率放款)-足月部分(不論
        大小月,例如二月八日至三月八日為一個月),按月計息,不足
        月部分,按日計息。
    本金乘以年利率、月數,再除以十二即得利息額,遇有不足一月之畸
    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二、存款利息之計算:
  (一)活期存款-按日計息。
        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以其年利率,再除以三六0
        即得利息額。
  (二)定期存款-按月計息。
    本金乘以年利率、月數,再除以十二即得利息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