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金融機構
使用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IoT)設備之安全性,降低相關作業風
險,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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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所稱物聯網設備係指具網路連線功能並連線於Internet或Intranet
之崁入式系統(具有小型作業系統)設備(以下簡稱設備),包含自動化
辦公設備(如數位錄影機、電話交換機、傳真機、錄音設備、影印機等)
及不具備遠端操控介面功能之感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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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立物聯網設備管理清冊並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以識別設備用途、網段
、存放位置與管理人員,評估適當之實體環境控管措施及存取權限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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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以維持設備之整體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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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經授權之使用者始得進行資料存取、設備管理及安全性更新等操作
,設備應具備身分驗證機制,並應進行初始密碼變更,密碼長度不應少於
六位,建議採英數字混合使用,且宜包含大小寫英文字母或符號,並以最
小權限原則針對不同的使用者身分進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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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以無線連接網路者,應採用具加密協定之無線存取點連接網路,並以
網路卡卡號白名單等機制進行設備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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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應關閉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並避免使用對外公開之網際網路位
置,如設備採用公開的網際網路位置,應於設備前端設置防火牆以防護,
並採用白名單方式進行存取過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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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與設備供應商簽訂資訊安全相關協議,以明確約定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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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無法落實本規範第四、五、六、七條之安全控管規範,應限制網際網
路連線能力,加強存取控制或進行網路連線行為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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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存在已知弱點且無法修補或更新,應依本規範第九條辦理,並視需要
訂定汰換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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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於採購前應依據本規範進行評估及測試,若因業務發展需求選用無法
滿足本規範要求之設備,應依本規範第九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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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不具備遠端操控介面功能之感測器,仍應遵循本規範第三、七、八、
九、十、十一條之要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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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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