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鼓勵信託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信託
    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以下簡稱信託2.0計畫),積極投入適
    當資源提升信託部門職能,發展全方位信託服務,爰訂定本措施。
〔立法理由〕
本措施之訂定目的。

二、評鑑期間:自 109年9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共計2期,每期辦理
    獎勵乙次,各期評鑑期間如下。
    (一)第 1期:109年9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16個月),惟賡續辦
          理評鑑之安養信託業務為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12個
          月)。
    (二)第2期: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12個月)。
〔立法理由〕
鑒於金管會於 109年9月1日發布之信託2.0計畫辦理時程為2年,爰評鑑期
間訂為兩期,並自109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每期辦理獎勵乙次。

三、適用對象: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惟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亦得自行
    報名參與評鑑。
〔立法理由〕
訂定本措施適用對象之範圍,明定全體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均須參與評鑑
。考量兼營信託業務之證券商能辦理之信託業務種類雖較兼營信託業務之
銀行少,惟仍可爭取本措施第四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評鑑獎項,
爰證券商亦得自行報名參與評鑑。

四、評鑑獎項:
    (一)最佳信託獎:推動信託2.0計畫績效優良者。
    (二)安養信託獎: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綜合評比績效
          優良者。
    (三)員工福利信託獎:辦理「員工福利儲蓄信託業務」及「員工持
          股信託業務」綜合評比績效優良者。
    (四)信託業務創新獎:就業務模式、產品架構及金融科技運用等面
          向綜合評比績效優良者。
〔立法理由〕
訂定本措施評鑑獎項。

五、最佳信託獎評鑑項目:
    自109年9月1日起每期評鑑期間,各款分數如下:
    (一)內部組織調整與整體資源整合(50分):
          1.調整內部組織架構及提升信託部門職能(30分):
           (1)建置信託業務發展策略單位(或相當職能之單位)及訂定
              信託業務之發展策略【包括修改內部規範、人員配置、權
              責、資源配置(部門預算)、年度目標及定期檢視等】(
              10分)。
           (2)調整內部輪調機制,減少或免除信託業務部門與其他部門
              間輪調,提供信託部門人員合理之升遷管道(5分)。
           (3)分支機構設置信託業務專員(5分)。
           (4)提升信託專責部門位階,建立跨業及內部資源整合單位(
              10分)。
          2.調整內部組織及人員薪酬考核標準(20分):
           (1)調整分支機構評核中信託業務所占比重(10分)。
           (2)調整人員薪酬中有關非投資類信託所占比重及KPI(Key P
              erformance  Indicators,關鍵績效指標)考核指標,將
              員工運用信託推動整合性業務之綜合貢獻度納入薪酬制度
              之主要績效考核標準(10分)。
    (二)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30分):
          1.培育專業人才(10分):
           (1)規劃執行信託 2.0計畫所需培訓課程(包括涵蓋信託、法
              律、財會、稅務及各種資產管理等專業之信託業務相關課
              程)(5分)。
           (2)加強對異業結盟產業之人員培訓信託相關課程(2分)。
           (3)規劃辦理信託業務人員有關異業結盟產業之相關知識課程
              (3分)。
          2.輔導並獎勵員工取得包含「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及「家族
            信託規劃顧問師」等專業認證(10分)。
          3.加強宣導(5分):
           (1)利用新聞稿、各種會議及媒體宣導信託觀念(2分)。
           (2)對機關、團體及學校舉辦信託宣導活動(1分)。
           (3)舉辦研討會以建立產官學界輿論共識(1分)。
           (4)拍攝信託相關宣導短片於電視、網路及社群媒體播放( 1
              分)。
          4.產學合作(5分):
           (1)與學校合作規劃開設各種信託服務所需專業課程,或針對
              研究機構學者及各級學校師生研究信託相關課題有具體成
              果者給予獎助、提供進修或其他誘因(2分)。
           (2)提供學生課後實習或就業機會(含短期就業)(2分)。
           (3)其他具體合作方式(1分)。
    (三)跨業結盟(20分):
          1.於信託公會建置之「信託業跨產業結盟合作業者資料庫」提
            供合作跨產業業者名單(2分)。
          2.跨金融商品整合行銷,發展整合式金融服務,以信託機制整
            合金融機構資源貫穿授信、理財、保險、證券化等金融商品
            或服務(4分)。
          3.規劃提供信託服務與異業合作之全方位生活面向整合服務型
            態(4分)。
          4.規劃提供信託與「跨業結盟」之跨產業合作模式(3分)。
          5.與其他非金融業者及社福團體、長照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
            醫療機構等進行信託業務轉介合作(4分)。
          6.針對其他非金融業者及社福團體、長照照顧機構、安養機構
            及醫療機構等辦理信託推廣課程(3分)。
    (四)加分項目(10分,最高不超過10分):
          1.配合信託公會創新信託商品及案例分享(8分)。
          2.其他優良事蹟(2分)。
    (五)扣分項目(10分,最高不超過10分):評鑑年度辦理信託業務
          如發生客戶申請評議、申訴案件或影響客戶權益之缺失案件者
          ,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總分 100分計算;前項第四款為加分項目,最
    高不超過10分;前項第五款為扣分項目,最高不超過10分。
〔立法理由〕
依信託 2.0計畫所定推動策略重要措施內容,訂定最佳信託獎之評鑑項目
及各評鑑項目配分。

六、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安養信託: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五條所稱之身心障礙者;如受益人兼具上述條件者
            ,請自行擇一計入,但不得重複計算。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
            權;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之信託。
          4.信託契約中如涵蓋多重信託目的,僅得將用於安養照護目的
            之信託本金計入,非屬安養照護目的者(如家族資產傳承信
            託等)之信託本金不得計入。
    (二)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指符合前款有關安養信託定
          義,於評鑑年度新承作、信託期間達三年以上、信託財產不限
          金額且約定未動用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用前,就信託管理費有
          減免優惠者始得計入。
    評比方式:依評鑑期間年度決算日資產總額新臺幣(下同) 8仟億元
    為基準分別評比, 8仟億元以上為A組,未達8仟億元為B組。自110年
    之評鑑年度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30分):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
          受益人人數為15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15分。
    (二)新增比率(10分):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
          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
          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
          人數新增比率為5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5分。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30分):評鑑年度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
          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年度信託有效契
          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
          數累計差額為15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15分。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5分)。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分)。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5分)。
    (七)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10分):符合本
          款之信託契約,其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仍得計入前項第
          一款新承作業務量計算;惟該契約如有解約之情形,解約後兩
          年內重新承作之安養信託契約如為同一受益人,則不得計入新
          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但仍得計入前項第
          一款新承作業務量計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總分 100分計算,前項第七款為加分項目,最
    高不超過10分;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安養信託受
    益人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
〔立法理由〕
一、鑒於本評鑑項目係延續「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
    鑑及獎勵措施」賡續辦理,爰沿用前開措施安養信託之定義,並明定
    評鑑項目及各評鑑項目所佔配分。
二、為鼓勵中小型銀行積極參與安養信託評鑑,爰於第二項評估方式中明
    定依銀行「資產總額」區分為A、B兩組分別進行評比。
三、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首期評鑑「新承作業務量」係 110年1月1
    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新承作業務量,首期評鑑「新增比率」係110年
    度新承作業務量與 109年度新承作業務量比較之比率,首期評鑑「累
    計新增業務量」係自105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之累計業務量與10
    5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之累計業務量,兩者累計餘額之差額。
四、因應高齡社會來臨,為鼓勵高齡者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爰於第三
    項第七款將「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納入評鑑
    之加分項目。
五、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之案例說明:年滿55歲的陳小姐於11
     0年5月5日簽訂安養信託契約,並於契約約定年滿65歲之月份開始,
    由安養信託專戶按月支付 3萬元之生活費用,且於契約中約定啟動支
    付生活費用前(即滿65歲前),本契約之信託管理費享優惠費率。

七、員工福利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員工福利信託」區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員工持股信託:係委託人(公司員工)每個月將薪資提存金及
          公司獎勵金等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公司持股
          會或員工福利委員會之指示,投資於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
    (二)員工福利儲蓄信託:係委託人(公司員工)每個月將薪資提存
          金及公司獎勵金等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及公司
          持股會或員工福利委員會之指示,投資於員工服務公司之股票
          外,還包括國內外基金或其他國內外有價證券等。
    自109年9月1日之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30分):評鑑期間新承作之有效契約件數(按
          公司別計)(10分)、受益人(勞工)人數(10分)及信託財
          產本金總和(10分)。
    (二)新增比率(15分):評鑑期間新承作之有效契約件數(按公司
          別計)(5分)、受益人(勞工)人數(5分)及信託財產本金
          總和( 5分)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有效契約件數(按公司
          別計)、受益人(勞工)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
          。本款首期評鑑之評鑑分數改計入第一款。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15分):評鑑期間有效契約累計件數(按公
          司別計)、累計受益人(勞工)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
          與前一評鑑期間有效契約累計件數(按公司別計)、累計受益
          人(勞工)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有效契約件
          數(按公司別計)累計差額為 5分,受益人(勞工)人數累計
          差額為5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5分。本款首期評鑑之評
          鑑分數改計入第一款。
    (四)員工福利信託業務之創新(20分)。
    (五)成果效益(20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以總分100分計算。
〔立法理由〕
一、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為信託 2.0計畫之一環,爰設立「員工福
    利信託獎」,以鼓勵信託業者向企業及勞工推廣員工福利信託,以補
    強勞工退休金準備的第三支柱,並於第一項明定「員工持股信託」及
    「員工福利儲蓄信託」之定義。
二、員工福利信託業務之首期評鑑期間係自109年9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
    (共16個月)。
三、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新承作業務量」係依「員工持股信託」及「員工
    福利儲蓄信託」兩項業務之「新承作有效契約件數」(按公司別計算
    ,例如 A公司當年度同時開辦「員工持股信託」及「員工福利儲蓄信
    託」兩項業務,新承作有效契約件數為 2件)、「受益人(勞工)人
    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項目分項統計,並合併計算據以評分。
四、本項目依員工福利信託之業務量、創新及成果效益等質化因素,質量
    並重綜合評比。

八、信託業務創新獎評鑑項目:
    自109年9月1日之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創新業務之內涵與架構(70分)。
    (二)成果效益(30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以總分100分計算。
〔立法理由〕
依鼓勵開發新市場、新顧客、新技術及新服務之創新性業務或服務,並能
配合社會變遷及未來發展,規劃之效益及完整性等面向綜合評比。

九、評鑑、獎勵措施及其他:
    (一)評選為績效優良標準:
          1.最佳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2.安養信託獎:
           (1)A組總分排序前六名者。
           (2)B組總分排序前兩名者。
          3.員工福利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4.信託業務創新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二)經評選為績效優良之銀行得自金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
          用下列獎勵措施:
          1.申請增加辦理信託業務(含附屬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金
            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
            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但上開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
            ,自取得換發之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2.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金
            管會核准部分,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
            信託公會)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轉報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
            核准。但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
            辦理。
          3.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得優先考量。
          4.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
            書件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三)由金管會頒獎表揚並登載於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另由金管會函
          請各績效優良業者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四)公營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
          成時,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五)公股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負責人、經
          理人績效評鑑時,得於其他具體優良事蹟項下,予以加分。
    (六)信託業應訂定獎勵措施,對辦理信託 2.0計畫績效優良之有功
          人員予以獎勵。
    (七)由信託公會編列預算辦理獎勵活動。
〔立法理由〕
參考「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及「獎
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等規定,訂定本措施之獎勵方式
。

十、本措施實施期間內,由信託公會邀集具公信力之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
    評鑑事宜。
〔立法理由〕
考量本措施相關評鑑項目涉及實務運作事項,爰訂定由同業公會邀集具公
信力者辦理本措施之評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