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作業程序所稱「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櫃公司主動
提供或經本中心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一、上櫃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無法
    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債券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上櫃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假扣
    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上櫃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
    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
    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
    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
六、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
    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
    、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
    重大影響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不含註銷庫藏股)、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散、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
    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
    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
    讓議案者。但下列二情形不在此限:
  (一)符合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進行非對稱性合併之案件,被併
        購者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壹億元之未上市(櫃)公司,或依
        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併購者。被併購者係股票為無面額
        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部分改以淨值
        計算之。
  (二)重要子公司或屬「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
        理程序」第二條之一第一項之投資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辦理減資者。
八、公司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九、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情事,其股票經本中
    心公告停止買賣者。
十、公司與關係人間交易事項:取得或處分不動,或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
    之其他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下列事項不在此限:
  (一)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基金。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
        分母、子公司所發行之國內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為票券、
        債券交易。
  (三)與母、子公司或該上櫃公司之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部分改以淨值百分之十計算之。
十一、本款刪除。
十二、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或環境污染情事,其獲保險理賠前之預
      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部分改以淨值百分之十計算之。
十三、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十四、本款刪除。
十五、有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第三項所規定公司股權變動之事由並
      收到通知者。
十六、本款刪除。
十七、本款刪除。
十八、本款刪除。
十九、本款刪除。
二十、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
      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櫃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或金
      融控股公司對其子公司喪失法定之控制性持股,經主管機關限期命
      其改正者。
二十一、本款刪除。
二十二、本款刪除。
二十三、本款刪除。
二十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
二十五、上櫃公司持有其已上巿(櫃)子公司之股份逾該子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或股本總額百分之七十者;或上櫃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數
        或股本總額百分之七十為另一上巿(櫃)之公司持有者。
二十六、上櫃公司已提出股票轉上市買賣申請因故自行撤件者。
二十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櫃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上櫃公司符合「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二條之一第一項標準之子公司,或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
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
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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