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為爭取時效,上櫃公司依第二條規定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
備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
,應由上櫃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櫃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
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上櫃公司代表於召開記者會時,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
影響,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其應行說明之具
體內容由本中心另訂之。
上櫃公司有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除董事會決議合併、撤銷合
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參與設立或股份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
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召
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應於
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
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定將事件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
資訊申報系統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
事件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惟已於事實發生日或
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召開記者會者,至遲應於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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