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組織細則依期貨交易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五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
  規則第二十六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督促期貨商、結算會員遵循法規與發揮自律精神。
  二、對下列事項提出建議:
  (一)本公司對期貨商、結算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涉有違反本公司
        市場相關規章之處理。
  (二)本公司對期貨商、結算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涉有違反期貨交
        易法相關法令之處理。
  (三)本公司受理市場不法案件檢舉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期貨商、結算會員紀律事宜。

  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依下列方式提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一、具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期貨商代表三人、候補人員三人,由各具結
      算會員資格期貨商指派該公司人員一人代表,互選後提名。
  二、代表公益之專家學者三人及本公司人員三人,由總經理荐請董事長
      提名。
  前項第一款互選後提名之代表,不得改派他人擔任。

  期貨商代表所屬公司最近一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期貨交易法
      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為之處分。
  二、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章則所為停止或限制買賣。
  三、經本公司依章則所為暫停或停止其交易或終止市場使用契約。
  四、經本公司依章則所為暫停或停止結算交割業務,或有未能持續符合
      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情形。
  期貨商代表除不得有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所為之處分
  ,及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
      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二、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經理以上
      職務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
      以上職務者。
  四、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總經理以
      上職務者。
  五、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
      務者。
  六、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事實足資證明其
      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本公司聘任代表公益之專家學者,係指具有會計審計、財務金融、企業
  管理、法律、證券或期貨等任一專長之社會公正人士,該等人士應具有
  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大專院校任教之學者,並擔任副教授以上職務者。
  二、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
      以上職務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總經理以
      上職務者。
  四、於國內聯合事務所執業五年以上之會計師或律師。
  五、具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對期貨、證券、金融市場動態等事項有特別研
      究之專業人士。

  委員任期為一年。但經董事會同意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
  此限。
  委員得連任二次,各代表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委員人數
  之二分之一。但本公司代表不在此限。
  委員出缺時,由原選之候補人員遞補,如原選無候補人員或候補人員不
  足時,再另行補選,其遴選方式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補缺委員之遞補,
  不得違反前項規定,其任期為前任委員賸餘任期。
  委員任期屆滿時,應履行其職務至新任委員到任止。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召集人任期與委員任期同,不得連任。

  每屆第一次委員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由董事長召集互選召集人後舉行
  會議。但委員係於上屆委員任滿前改選者,應於上屆委員任滿後十五日
  內召集之。
  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但必要時召集人得隨時召集,
  如有委員二人以上以書面連署請求召集時,召集人應召集之。
  召集人及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職務,其指定
  並應以書面為之。

  經理部門將提案資料彙總並編訂議程,經召集人核可後,於會議召開二
  日前送達各委員。
  委員會開會審閱案件時,本公司提案之經理部門應派員列席報告。
  委員會作業規範另訂之。

  委員就委員會建議事項與其本身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足以影響其獨
  立性者,應予迴避並不得參與表決。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
  ,將議事錄分送各委員及董事會。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出席委員姓名,並
  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委員執行職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精神。除依法令所為
  之查詢外,不得對外洩漏因執行職務過程中所知悉之內容。
  委員會委員除酌發出席會議交通費外,為無給職。

  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即提報董事會解除其職務
  :
  一、未能持續符合第三條之一之資格或違反第八條或第十一條之規定者
      。
  二、對於委員會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
      益者。
  三、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本組織細則經董事會核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