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需於該機構指定劃撥日前
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公司辦理:
一、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公司規
    定之;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應與
    不限制者分開製作。
二、已辦妥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或其他證明文件;有價證券已存放於本公
    司者,應撥入配發專戶。
前項第一款採電子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具備本公司認可之憑證,並送本公
司登記。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依第一項所檢具之電腦媒體,應經其業務主管確認之。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屬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者,該業務主管為依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向本公司申報之股務主管。
〔立法理由〕
一、為使各章則用語一致,爰修正本條。
二、為提昇發行人編製電腦媒體之正確性,本公司原明訂電腦媒體應由業
    務主管或內部稽核人員確認之,鑒於本規定實施多年後,發行人作業
    品質已有提昇,亦少有發生編製媒體內容錯誤之情形,爰參酌證券商
    公會 106年10月23日中證商電字第1060005974號函有關對內部稽核人
    員之建議,修正第三項,刪除媒體由內部稽核人員確認之規範,俾內
    部稽核人員專責其查核發行人有關作業遵循情形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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