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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槓桿交易商從事業務廣告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不得有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二、不得涉及手續費或其他費用之不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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