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組織簡則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簡則依據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置秘書長一人,綜理會
務,副秘書長一至三人,輔佐秘書長,襄理會務。
本公會依業務需要,得設組,各組得置組長一人、秘書、專員、幹事、助
理幹事、辦事員、雇員若干人,辦理會務工作。

本公會設四組,各組之職掌如下:
一、業務一組辦理期貨商、期貨(證券)交易輔助人及海峽兩岸期貨業務
    相關之下列工作:
  (一)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兩岸事務及紀律委員會開會事宜。
  (二)與主管機關、周邊單位及會員公司之聯繫事宜。
  (三)蒐集業界資料,掌握市場動態。
  (四)檢討期貨法令並提出改進建議。
  (五)提供會員公司期貨業務法規諮詢服務。
  (六)自律規定之研議。
  (七)新種業務之可行性研究與分析。
  (八)期貨相關專題之研究。
  (九)聯繫、跟催委外專案研究之進度。
  (十)蒐集及分析兩岸期貨業務之相關資訊。
  (十一)兩岸期貨組織之聯繫及交流事宜。
  (十二)會員公司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之審查。
  (十三)會員公司業務及財務之查察與輔導。
  (十四)會員公司送由公會轉送主管機關文件之初審、建檔與轉報。
  (十五)執行自律規定及主管機關交辦事項之稽查作業。
  (十六)各會員公司營業據點場地、設備查驗。
二、業務二組辦理期貨服務事業(不含期貨交易輔助人)、槓桿交易商及
    國際期貨業務相關之下列工作:
  (一)顧問業務、經理業務、信託業務及國際事務委員會開會事宜。
  (二)與主管機關、周邊單位及會員公司之聯繫事宜。
  (三)蒐集業界資料,掌握市場動態。
  (四)檢討期貨法令並提出改進建議。
  (五)提供會員公司期貨業務法規諮詢服務。
  (六)自律規定之研議。
  (七)新種業務之可行性研究與分析。
  (八)期貨相關專題之研究。
  (九)聯繫、跟催委外專案研究之進度。
  (十)蒐集及分析國際期貨業務之相關資訊。
  (十一)國際期貨組織之聯繫及交流事宜。
  (十二)會員公司宣傳資料與廣告物之審查。
  (十三)會員公司業務及財務之查察與輔導。
  (十四)會員公司送由公會轉送主管機關文件之初審、建檔與轉報。
  (十五)執行自律規定及主管機關交辦事項之稽查作業。
  (十六)各會員公司營業據點場地、設備查驗。
三、推廣訓練組辦理下列工作:
  (一)從業人員在職與相關訓練。
  (二)期貨業務講座、說明會等教育宣傳活動。
  (三)專題研究、公聽會及研討會之發表。
  (四)配合時事,研擬專案性之文宣活動。
  (五)刊物之編輯與發行事宜。
  (六)會員之會籍、負責人與業務人登錄及管理。
  (七)業務員工作證換發作業。
  (八)教育訓練委員會開會事宜。
四、行政管理組辦理下列工作:
  (一)採購驗收、財產保管。
  (二)資訊系統規劃建置及維護。
  (三)預算、決算、財務分析、經費收支、會計、出納、帳務、資金調
        度。
  (四)檔案管理、收發文。
  (五)各種活動支援。
  (六)人事、總務、行政、文書等作業。
  (七)會員公司及從業人員之聯誼或康樂活動。
  (八)會員大會、理監事會開會事宜。
  (九)財務、稽核暨法遵委員會開會事宜。
  (十)期貨交易糾紛調處事項。

本公會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聘用,由理事長檢具學經歷證件,提經理事會
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由秘書長檢具
學經歷及資格證件,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備查。

本公會之員額編制,得按會務實際需要,於每年年度開始時隨同預算,由
秘書長簽報理事長核定,並提報理事會備案。調整時亦同。

本簡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