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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細則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五條準用第三十八條、期貨結算機構管理
規則第二十六條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本組織細則之法源依據。
二、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明定本公司經董事會之授權,應就店頭衍
    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設置紀律委員會,為業務及政策釐訂之諮
    詢單位,爰參考本公司期貨集中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訂定本
    組織細則。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以下簡稱店頭集中結算業務)紀律委
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督促店頭集中結算業務結算會員(以下簡稱結算會員)遵循法規與發
    揮自律精神。
二、對下列事項提出建議:
    (一)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涉有違反本公司店頭集
          中結算業務相關規章之處理。
    (二)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涉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相
          關法令之處理。
    (三)本公司受理店頭集中結算業務不法案件之處理。
    (四)其他有關結算會員紀律事宜。
〔立法理由〕
一、明定委員會權責。
二、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設置
    紀律委員會為本公司業務諮詢及政策釐訂之單位;參考國際結算機構
    如香港OTC Clear紀律委員會規則第3.1條及日本JSCC紀律委員會規則
    第 3-1條規定,紀律委員會職掌主要就涉違規案件提出建議、聽證或
    處置等諮詢。有關業務諮詢範圍,考量本公司店頭集中結算業務成立
    初期,參考本公司期貨集中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第二條規定,
    明訂委員會權責為督促結算會員遵循法規,並對涉違規案件及其他有
    關結算會員紀律事宜提出建議事項。

委員會至多置委員九人,依下列方式提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一、本公司結算會員代表至多三人、候補人員若干人,由各結算會員指派
    該公司人員一人代表,互選後提名。
二、代表公益之專家學者至多三人及本公司人員至多三人,由總經理荐請
    董事長提名。
前項第一款互選後提名之代表,不得改派他人擔任。
〔立法理由〕
一、明定委員會之組織員額與指派方式。
二、參考國際結算機構如香港 OTC Clear紀律委員會規則第2.1、2.2條及
    日本JSCC紀律委員會規則第4-1、4-2條,皆規定委員會應有結算會員
    代表、專家學者或交易所人員等代表參與。依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
    ,委員會成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為本公司之結算會員,考量本公司店
    頭集中結算業務成立初期,爰參考期貨集中交易市場紀律委員會組織
    細則第三條,規定委員會至多置委員九人之委員,包含結算會員代表
    至多三人、專家學者至多三人與本公司人員至多三人。

結算會員代表所屬公司最近一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受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
    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一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
    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所為之處分。
二、經本公司依章則所為暫停或停止店頭集中結算業務,或有未能持續符
    合結算會員資格標準之情形。
結算會員代表除不得有受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
保險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所為之處分及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
各款之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
    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經理以上職務者。
三、曾任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者。
四、曾任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總經理以上職務者。
五、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
    者。
六、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
    備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
    務者。
〔立法理由〕
一、明定結算會員代表所屬公司之資格及結算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參考國際結算機構如香港 OTC Clear紀律委員會規則第2.2、2.3條及
    日本 JSCC紀律委員會規則第4-2條規定,均有訂定紀律委員會成員之
    資格條件,另參考本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
    明定結算會員代表所屬公司及結算會員代表不得有受主管機關處分之
    情形,且結算會員代表須具備合適之專業與經驗。
三、本組織細則所稱金融機構,係指本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
    業務施行辦法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
    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金融機構。

本公司聘任代表公益之專家學者,係指具有會計審計、財務金融、企業管
理、法律、證券或期貨等任一專長之社會公正人士,該等人士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國內大專院校任教之學者,並擔任副教授以上職務者。
二、曾任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者。
三、曾任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總經理以上職務者。
四、於國內聯合事務所執業五年以上之會計師或律師。
五、具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對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市場動態等事項有特別
    研究之專業人士。
〔立法理由〕
一、明定委員會之學者專家公益代表資格資格。
二、參考國際結算機構如香港 OTC Clear紀律委員會規則第2.2(c)條、
    日本JSCC紀律委員會規則第4-2(2)條規定,紀律委員會成員包括學
    者專家公益代表,另參考本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
    細則,明定委員會聘任代表公益之專家學者須具備合適之專業與經驗
    。

委員任期為一年。但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變更,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
不在此限。
委員因辭職、解除職務或因離職等其他事由喪失資格出缺時,由原選之候
補人員遞補,如原選無候補人員或候補人員不足時,得另行補選,其遴選
方式依第三條規定辦理。補缺委員之遞補,其任期為前任委員賸餘任期。
委員任期屆滿時,應履行其職務至新任委員到任止。
〔立法理由〕
一、明定委員任期、連任與補缺方式。
二、參考國際結算機構日本JSCC紀律委員會規則第4-3、4-4條規定,及本
    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訂定委員任期、連任
    及委員出缺之遞補方式。

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召集人任期與委員任期同,不得連任。
〔立法理由〕
一、明定委員會之召集人。
二、參考國際結算機構如香港OTC Clear紀律委員會規則第2.4條及日本JS
    CC紀律委員會規則第5-1、5-2條規定,皆規範委員會應設置召集人,
    依本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訂定委員會置召
    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每屆第一次委員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由本公司董事長召集互選召集人後
舉行會議。但委員係於上屆委員任滿前改選者,應於上屆委員任滿後十五
日內召集之。
委員會每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但必要時召集人得隨時召集,如
有委員二人以上以書面連署請求召集時,召集人應召集之。
召集人及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職務,其指定並
應以書面為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委員會之開會頻率。
二、參考國際結算機構香港OTC Clear紀律委員會規則第4.2條規定,及本
    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第六條規定,明訂委員
    會之運作訂定每月應開會一次。

經理部門將提案資料彙總並編訂議程,於會議召開二日前送達各委員。
委員會開會審閱案件時,本公司提案之經理部門應派員列席報告。
委員會作業規範另訂之。
〔立法理由〕
參考本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明訂委員會議程及
提案之運作方式。

委員對於會議之事項,與其或所代表結算會員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委
員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委員行
使其表決權。
〔立法理由〕
一、明定委員之利益衝突迴避義務。
二、參考國際結算機構日本 JSCC紀律委員會規則第8-3條規定,及本公司
    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明訂本條文。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立法理由〕
一、明定委員會之投票與決議方式。
二、參考國際結算機構日本JSCC紀律委員會規則第8-1、8-2條規定,規範
    有委員會之決議方式,依本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
    細則,訂定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之。

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
將議事錄分送各委員及本公司董事會。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出席委員姓名,並應
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立法理由〕
參考本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明定委員會議事錄
應送董事會。

委員執行職務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及超然獨立之精神。除依法令所為之
查詢外,不得對外洩漏因執行職務過程中所知悉之內容。
委員會委員除酌發出席會議交通費外,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一、明定委員之保密義務。
二、參考國際結算機構日本JSCC紀律委員會規則第10條規定,及本公司期
    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明定委員之保密義務。

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提報董事會解除其職務:
一、未能持續符合第四條之資格或違反第十條或前條規定者。
二、對於委員會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當利益者。
三、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立法理由〕
參國際結算機構如香港OTC Clear紀律委員會規則第2.3條日本JSCC紀律委
員會規則第 4-3條規定,及本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
則,明定委員被解任之事由。

本組織細則經本公司董事會核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修正
時亦同。
〔立法理由〕
參照本公司期貨集中交易市場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