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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據本公會章程第19條規定訂定之。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並由理
事會擇定格式。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
期等,由本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公會團體圖記及由監事會召集人或推
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理事會應於預定開票日45日前審定最新之會員代表名冊。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30日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
由監事會派人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
議紀錄。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票
納入內套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
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
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23人,監事之圈選不得
超過7人。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並由會議主席指定或理事推舉監
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等若干人。另監事會得派員監督。

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現場宣布及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公司。對於選
舉結果有異議者,應於結果宣布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本公會提出異議
。本公會於收受異議書後15日內查明,並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
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