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序文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業務、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
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等為建立於投資人高度信任與信賴基礎之服務事業
,唯有秉持忠實誠信原則經營,方能維繫投資人的信任與信賴。當面臨與
投資人間之利益衝突時,以投資人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即為忠實誠信原則
的具體展現。而為有效推展業務,提升社會投資大眾對前開等事業之信心
,各事業及其從業人員於經營或兼營他事業業務時,尤其應特別重視倫理
規範及內部控管,以避免事業與客戶及客戶與客戶間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
。
1.本守則之適用
1.1 本守則適用之對象
    本守則適用於所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兼營證券
    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期貨顧問業
    務或其他證券、期貨相關金融業務之事業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
1.2 違反本守則之效果
    本守則為業界自律規範,故從事兼營業務之從業人員違反本守則之規
    定,由公司依其僱傭或委任關係處理,將可能遭受公司之警告、處分
    或解職。若同時違反法律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時,亦將遭受司法機
    關及行政機關之處分。經營及從事兼營業務之事業及其負責人、從業
    人員之行為如違反依本守則所制定之內部規範者,可能作為主管機關
    行政處分之參考或遭致各相關公會之自律處分。
2.從業精神與態度
2.1 從業人員精神
2.1.1 自我學習精神
      相關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除依規定應具備相關的專業證照外,
      應持續充實及熟稔兼營業務範圍內之法令規章、專業知識及業務守
      則等,並有效運用於職務上之工作。
2.1.2 公平合理精神
      從業人員對於所有客戶之費用收取及後續服務行為,皆應符合公平
      合理之精神。
      前項後續服務行為,係指與原來業務相關之任何服務項目。
2.1.3 主動保護精神
      從業人員對於其業務範圍內之客戶資料與犯罪事項之預防,應採取
      主動保護客戶之措施,並協助客戶避免誤觸法網。
2.1.4 互相監督精神
      從業人員對於市場或同事間之違法行為,應採取主動告發之精神,
      俾利發揮互相監督之效果,建立市場的公信力。
2.2 從業人員態度
2.2.1 誠實說明態度
      從業人員對於客戶詢問與必須告知事項,應秉持善良管理人詳實告
      知及充分揭露之態度,避免刻意隱瞞或選擇性說明,以免發生有誤
      導客戶之情事。
2.2.2 謹慎周延態度
      從業人員對於相關表報應確實留存,對於提供客戶之書面資料,應
      自我留存備查;對於不確定之評論或市場消息,應採取謹慎態度,
      避免以訛傳訛。

2.2.3 勤勉盡責態度
      從業人員應持續於其業務範圍內,注意業務進行與發展,對客戶的
      要求與疑問,適時提出說明。無論和現有客戶、潛在客戶、雇主或
      職員進行交易時,都必須秉持著公平、公正並充分尊重對方。
3.能力及資格
  經營及從事兼營業務之從業人員應具備、且有效地運用其所需的資源和
  程序,以便適當地進行其業務活動。
3.1 從業人員之能力
3.1.1 適任的職員
      1.經營及從事兼營業務之事業應確保其所聘用之從業人員,均為適
        當人選並具備有關之專業訓練或經驗。
      2.受過良好專業及職業道德訓練之從業人員,為本行業最主要之資
        產。聘用能力適當的從業人員,亦為維護合法業者之專業形象及
        保障客戶權益之首要條件。
      3.如新聘用之從業人員尚未具備從事該項工作應具備之能力,該事
        業應即時針對該從業人員進行適當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及相關證照
        考試,並於法規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考照及訓練,並經登錄始得
        從事業務。
      4.從業人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主管機關或其所認可之訓練機
        構舉辦之在職訓練課程。
3.1.2 妥善的監督
      1.事業應確保具備足夠之資源,從而得以妥善地監督其所僱用之從
        業人員。
      2.從業人員之監督應由相關部門主管擔任,並定期執行,以確保其
        無採取任何違法或損害客戶權益之不當行為。
3.2 從業人員之資格
    從業人員於從事業務前,應取得主管機關要求之相關資格條件並合格
    登錄。
4.客戶資料與契約
4.1 客戶資料
4.1.1 客戶資料與契約之約定:
      1.從業人員應依合法且適當之步驟,確認每位客戶的真實身分、財
        務狀況、投資經驗與投資目標等相關事項。
       (1)若客戶所需之服務業務,依該事業之相關規定有非需本人親臨
          亦得簽立契約之規定時,則從業人員對於相關開戶程序,亦應
          採合法且適當之方式進行徵信,以確認客戶身分與相關資料之
          真實性。
       (2)如開戶文件並非在從業人員當面簽立,則客戶契約之簽訂,及
          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之確認,應由其他從業人員、分支機構之從
          業人員、或從業人員之集團所屬之其他專業人士(例如:同一
          集團所屬之銀行、證券商、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等之專辦開戶人員)協助代為進行認證。
       (3)若前述相關從業人員出現認證缺失、作業不實,則應由從業人
          員所屬事業負最終責任。
      2.從業人員應遵從下列程序,確認客戶之身分與其相關資料:
       (1)於客戶簽訂契約前,應由從業人員向客戶充分說明契約中客戶
          資料之填寫等相關注意事項。
       (2)客戶簽署契約時,須提供其身分證明文件(客戶之身分證、健
          保卡、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交給從業人員,
          確實核對客戶身分與契約簽名等事項之真實性。
       (3)從業人員為保存適當之紀錄,以顯示其業已充分遵守確認客戶
          身分之程序,得於客戶契約中加附正本身分證明文件拷貝之影
          本與客戶當面親自簽名之資料(例如簽名卡)等作為附件,以
          資證明。
       (4)從業人員對於簽署契約作業正常,但仍有潛在異常可能之客戶
          ,得以附件加註意見說明,進一步提醒相關人員進行徵信工作
          。
4.1.2 適當的業務招攬與說明:
      從業人員依投資人提供之資料,進行服務建議選擇或招攬行為時,
      應確保其向該投資人所作出之建議或招攬行為,均係按投資人本身
      所提供訊息而作出之適當建議,並無誇大、誤導或有欺罔客戶之虞
      。
4.1.3 衍生性商品風險說明:
      兼營期貨相關業務之從業人員就衍生性商品(包括期貨合約或選擇
      權合約)或槓桿式交易,於向客戶提供服務項目時,應就契約內容
      、商品項目與風險預告等進行說明,確認其客戶已明白服務內容、
      商品屬性與風險,並確認客戶本身擁有足夠之淨資產來承擔因交易
      而可能導致之風險與損失。
4.1.4 交易指示與訊息聯繫:
      客戶留存之聯絡資料中應明確註明雙方聯繫之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地址等資料,以確保雙方在正常狀況下對於服務提供之方式、交
      易指示及訊息傳達,能夠擁有適切之聯絡方式。
4.1.5 客戶資料保密:
      契約簽訂之雙方原則上均負有保密義務。非依法令規定,提供服務
      業務握有客戶資料之一方,其任一職員不得洩漏客戶之個人(或團
      體)資料、或洩漏其職務上所獲悉涉及客戶之秘密。
4.2 契約之簽訂
4.2.1 書面的客戶契約
      從業人員應於提供投資人服務前,與每位客戶訂立書面契約,並於
      客戶契約簽訂前,給予客戶一定期間以審閱契約、風險預告等資料
      。如同時簽訂兼營之相關業務契約,於書面契約中須明確載明服務
      種類、項目及其他與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及責任之有關之必要
      記載事項。
4.2.2 不得牴觸法律規定
      契約當事人按協議履行權利、義務及責任時,不得牴觸相關法令規
      定。
5.利益衝突
5.1 客戶優先原則
    在金融市場中,不同的人因不同立場而有不同之利益需求,進而交織
    成各式各樣利益關係,此即為利益衝突之來源。惟不論是基於行紀、
    居間、代理、委任或信託等不同的法律關係,事業及其負責人、從業
    人員均屬受有報酬之善良管理人角色,必須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職責來
    維護客戶利益,因此當遇有利益衝突時,應以客戶之利益為優先考量
    。
5.2 公司及職員與客戶間利益衝突之防止
5.2.1 事業須嚴格遵守遇有利益衝突時,應以客戶之利益為優先考量原則
      ,並審慎辨認釐清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形態,透過訂定內部控制制
      度、教育宣導、追蹤執行成效等措施,以確實保障客戶利益。
5.2.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
      他事業兼營者,除法令規定無須因兼營業務設置專責部門而從其相
      關規定辦理者外,其總公司應分別設置獨立專責部門,並指派專責
      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兼營業務,以及其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及期貨顧問業務之分公司應指派專責部門之業務人員辦理之。
      前項專責部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
      ,或由非專責部門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兼辦。
5.2.3 事業與人員不得有背信、及與其客戶或有價證券發行公司、證券商
      、期貨商、其他交易對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之虞者間有不當之饋贈
      或利益輸送,以及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5.2.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
      他事業兼營者,應建立職能區隔制度,維持其業務之獨立性及機密
      性,除應將資訊予以適當控管,且不得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
      委託投資資產之運用情形傳遞予非業務相關人員、股東或關係企業
      外,於從事資訊交互運用時,不得有損害受益人或客戶之權益之行
      為。
5.2.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
      他事業兼營者,其事業與人員不得為意圖影響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
      價格,而配合其他部門從事交易或其他行為;或獲悉其所出具研究
      報告之建議標的有足以影響證券或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
      息尚未公開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交易行為。
5.2.6 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投資經
      理人及其關係人等,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
      關交易情形之申報資料範圍、申報時間、投資標的、買賣期間限制
      及利益衝突防範事項等,應遵守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及同業公會
      自律規範。
5.2.7 各事業不得有為本事業、負責人、受僱人或任一受益人或客戶之利
      益,而損及其他受益人或客戶權益之情事。同時為受益人或客戶追
      求最高利益,應以公平合理原則對待每一受益人或客戶。
5.2.8 證券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期貨顧問業務部門(以下簡稱顧問
      業務部門)所提供之研究報告經公開後於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
      內,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該部門以外之部門及人員不得進行研
      究報告所建議標的之買賣。另於市場交易時間內公開之研究報告,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該部門以外之部門及人員,應於次一營業
      日市場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後方得進行買賣。
5.2.9 證券商兼營顧問業務,其承銷部門承銷有價證券,自其與公開發行
      公司簽訂輔導契約至終止輔導,或其與上市上櫃公司簽訂承銷契約
      至繳款截止日之期間,其顧問業務部門不得建議客戶該有價證券及
      其相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買賣。
      因包銷所取得之有價證券,依規定未處理完竣前,其兼營顧問業務
      部門對該有價證券處理,準用前項之規定。
5.2.10  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為客
        戶投資其本身事業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非經客戶書
        面同意或契約特別約定者,不得為客戶投資其本身事業有利害關
        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或與其有利害關係
        之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商,非經明確告知客戶相關利益衝
        突及控管措施後取得客戶逐次書面同意,並敘明得投資數量者,
        不得為客戶投資其承銷之有價證券;非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特
        別約定者,不得為客戶投資其本身發行之認購(售)權證。
        前二項所稱承銷之有價證券,包含承銷部門因包銷所取得未處分
        之有價證券。
5.2.11  兼營業務部門之人員報酬或獎勵,不應與其他部門績效直接相關
        。
5.2.12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商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應
        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維持適當獨立性並應遵守本點之各規定。
        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商辦理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向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集管理辦
        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天使投資人提供於其募資平台辦理股權募
        資公司股票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所出具之研究報告,應揭露
        證券商、研究報告撰寫或複核人員相關利益衝突。
5.3 客戶間之利益衝突
    事業應公平對待所有客戶,以避免造成不同客戶間的利益衝突。
5.4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之交易規範
5.4.1 事業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於職務上或因直接面對執行客戶之委託
      事項或因職務之便,得以知悉客戶之委託事項或交易結果、或因職
      務關係得以在資訊取得較客戶具有時間或範圍上之優勢時,應避免
      與客戶間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於申請個人交易時
      ,督察主管如認為某特定之個人交易與客戶之利益有衝突之虞而不
      適當者,得不予核准。
5.4.2 事業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有關本身或相關親等之開戶、有價證券
      買賣之限制、買賣期間之規範及其他禁止事項,應遵守各相關主管
      機關之規定。
5.5 資訊揭露、運用與公平對待
5.5.1 資訊揭露範圍、內容、對象、時間點等的不一致,將使未取得或較
      晚取得該項資訊之客戶處於不利之地位,亦造成不同客戶之間的利
      益衝突,因此在對客戶提供或揭露資訊時,應謹守均等、公平的原
      則,對於影響客戶全權委託交易資金運用之相關資訊有通知客戶之
      必要時,應公平合理對待每一客戶。
5.5.2 為維護決策獨立性及其業務機密性,避免不同部門或不同職務人員
      之間不當傳遞業務機密,或為防止其與股東或關係企業之間相互傳
      遞業務機密,應建立公司內部資訊之區隔與傳遞規範。
5.5.3 特定資訊因業務或風險控管等需要傳遞,應建立核准、傳遞制度。
      (包括傳遞原因、核准層級、傳遞程序、方式與用途之限制等)。
5.6 場地與設備
    從事兼營業務之事業,其場地設備應視業務需要作適當區隔,建立門
    禁管制並留存進出紀錄備查。
    前項兼營業務共用營業場所時,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適當位置設置營業
    項目之告示。
6.行銷活動
6.1 釋義
    本守則所稱之行銷係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而運用傳播媒體、接受媒
    體採訪或以發行出版品、舉辦講習等方式,提供研究分析與建議,或
    其他與業務推展有關之行為。
6.2 行銷方式之種類與範圍
6.2.1 電視、廣播電台。
6.2.2 報紙、雜誌等平面媒體。
6.2.3 網頁、電子郵件或網際網路系統。
6.2.4 新聞稿。
6.2.5 講習會、座談會或說明會等活動。
6.2.6 其他任何形式之傳播管道。
6.3 人員資格條件
    於媒體或活動中提供分析建議之人員需具備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
    。
6.4 避免誇大不實、保證獲利之宣傳
    不可於媒體與行銷活動中散布不實資訊,亦不可做保證獲利、誇大績
    效或負擔損失之宣傳。
6.5 誠信與利益迴避
    提供分析建議宜秉持誠信原則,不可利用媒體散播資訊圖謀公司、行
    銷人員個人或會員之利益。
6.6 避免惡性競爭言論
    不可散播不實言論,以及不應對同業為攻訐。
6.7 不宜為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6.8 客戶資料運用及限制
6.8.1 於進行行銷活動時,運用客戶個人資料應遵守公司內部保密協定及
      安全控管措施所訂之規範,以維護客戶資料之機密性或限制其用途
      。
6.8.2 於運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活動時,應取得客戶書面同意,且除經客
      戶於書面明示外,上述客戶資料僅得為客戶之基本資料,不包括客
      戶之交易帳務、投資等相關資料。
6.8.3 使用客戶資料進行行銷活動推廣時,如接獲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
      料後,應依其通知指示辦理。
6.9 行銷活動應經公司同意
    各項行銷活動之廣告文宣包含網頁及電子宣傳品所登載之推介內容,
    應事先經公司法令遵循或權責部門之主管人員核准,確認其宣傳內容
    是否有不實或誇大之說明。
7.資訊安全
7.1 客戶資料調閱
7.1.1 對於客戶委託之事項、檢附之書件、投資決策相關資料、表報及股
      權行使等相關資訊,應依客戶別建檔妥慎保管,並建立查閱程序,
      避免外洩。
7.1.2 對於客戶之相關資訊,公司應依其性質不同分由負責執行職務之人
      員按個別客戶予以歸戶建檔保管,以便於保密管理及調閱。
7.1.3 非該客戶之負責業務人員,不應任意查閱客戶資訊;如有查閱必要
      時,應事先呈報權責部門主管核可後,始得查閱;受理查閱人員應
      製作查閱紀錄,以備存查。
7.2 客戶資料保護
7.2.1 對於客戶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
      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狀
      況、社會活動及其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注意
      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7.2.2 客戶個人資料之書面使用條款,應增訂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其
      資料作為共同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欄位及簽名處,
      簽名處並應能明確區分僅同意提供其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
      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或同意提供其帳務、
      信用、投資及保險等其他資料。
7.2.3 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基本資料時,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
      年月日除作為電腦程式交叉比對之工具外,不得顯示於使用者端任
      何產出資訊,包含畫面查詢、畫面顯示、產出表報等。
7.2.4 客戶契約上,應以粗黑字體提醒客戶注意,且明確告知或約定客戶
      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之最簡易方式,並應於接獲
      客戶通知停止使用其資料後,立即依其通知辦理。
7.3 保密協定
    對客戶個人資料、客戶資料庫、往來交易資料等應訂定書面之保密協
    定及安全控管措施,並依規定揭露保密措施重要事項,以維護客戶資
    料的機密性或限制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