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為辦理
證券商業務人員之測驗、訓練(以下簡稱測驗、訓練)作業,訂定本
要點。
二、由本會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及本會有關主管與證券交易所、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各指派一人,組成小組,辦理左
列事項:
(一)測驗科目、測驗時間、及格標準之擬定。
(二)測驗命題及閱卷之研議。
(三)訓練計畫之審查。
(四)訓練教材之審查。
(五)擔任訓練課程講師之遴選。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三、測驗分業務員及高級業務員二種,視需要辦理之。
四、申請應測驗之人,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業務員:
1.大學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考以上考試及格者。
2.專科學校畢業,曾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一年以上者。
3.高中或高職畢業,曾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二年以上者。
4.依規定登記之現職證券商業務員一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由服務
機構選送者。
(二)業務員:
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考以上考試及格
者。
2.高中或高職畢業,曾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一年以上者。
3.依規定登記之現職證券商業務助理員六個月以上,服務成績優良,
由服務機構選送者。
五、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二種,而在職訓練又分基礎知能訓練及分
項專業訓練。
六、證券商新進業務人員,參加職前訓練:現職人員參加在職訓練。
七、現職人員應每三年參加基礎知能訓練一次,必要時並參加分項專業訓
練。
八、參加訓練,請假不得逾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超過者退訓,除因重病
住院、婚、喪、假外,並賠償受訓費用。
九、測驗及訓練,本會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十、測驗及格者,由本會公告並分別發給證明書。
十一、訓練經測驗及格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測驗成
績送服務機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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