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實施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本實施事項依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係為確保信用合作社遵守金融
    相關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以維護內部管理之完善運作,為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之重要一環。

三、信用合作社應指定副總經理、協理或總稽核,擔任總機構遵守法令主
    管,負責指派及督導各業務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由副理級主管擔任
    ),依「遵循事項檢核表」之檢核項目及執行週期,辦理各項金融法
    規之檢核。
    前項「遵循事項檢核表」之檢核項目及工作底稿,由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訂定,並於報經財政部備查後,提供信用合作社統一使用,修改時
    亦同。

四、信用合作社業務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辦理每日之檢核項目,得指定
    有核定權責之主管,於營業中確認有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並於工作
    底稿簽章負責;辦理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之檢核項目;如採行
    人工檢核或電腦輔助人工檢核方式,應留存違反規定之資料;採行電
    腦檢核方式者,得以電腦報表替代之。

五、信用合作社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應出具聲明書,並檢附「遵循事項檢
    核缺失申報表」,按季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底前,將上一季檢核
    結果,逕行函報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及金融檢查單位備
    查。(格式如附表一、二)

(附表一)
(信用合作社名稱)○○○年  第○季
        遵守法令主管聲明書
        ─────────
一、執行依據:
    依據「信用合作社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實施事項」辦理。
二、聲明內容:
    本人業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督導本社各業務單位切實遵守金融相關
    法令及本社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本社各業務單位業依「遵循事項檢
    核表」所列檢核項目逐項查核,結果如下:
    □無缺失事項。
    □有    項缺失(詳所附遵循事項檢核缺失申報表),本人將持續督
    促改善,直至完全符合規定。
    特出具本聲明書,以示負責。
      此    致
    □○○○縣(市)政府
    □金融檢查單位: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表二)
        遵守事項檢核缺失申報表
        ───────────
              年度第    季
信用合作社名稱:                 填表日期:
業務單位名稱:                   第    頁,共  頁
┌────┬────┬────┬────┐
│檢核項目│檢核項目│缺失內容│處理情形│
│        │代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  機  構                  業務單位
遵守法令主管:              遵守法令主管:

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由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遵守法令
    主管聯名出具管理責任聲明書,逕行函報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
    政局)及金融檢查單位備查。(格式如附表三)

(附表三)
        (信用合作社名稱)○○○年度
                管理責任聲明書
                ───────
一、執行依據:
    依據「信用合作社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實施事項」辦理。
二、聲明內容:
    有關本社各項業務操作應遵守金融相關法令及本社訂定之內部控制制
    度乙節,業經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按季督導業務單位切實執行,並貫
    徹經營成敗自負之管理理念,特聯名出具本聲明書,以示負責。
      此    致
    □○○○縣(市)政府
    □金融檢查單位: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總    經    理:                (簽名蓋章)
    總    稽    核:                (簽名蓋章)
    總機構遵守法令主管: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七、信用合作社應對本制度之實施成交,訂定內部獎懲規定,每年並應對
    各業務單位之遵守法令主管辦理訓練及法規宣導一次以上,且作成紀
    錄,以備查核。
    稽核單位辦理內部稽核時,應將本制度之實施情形,列入查核重點。
    遵守法令主管對本制度提出重大革新意見經採行;或舉發舞弊,適時
    消弭重大損失,維護信用合作社信譽者,信用合作社應予獎勵,優先
    晉升。

八、信用合作社申報主管機關及金融檢查單位之報表資料,應經遵守法令
    主管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