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要點依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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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審核推薦證券商申請出具得申請上櫃備查函(以下簡稱備查函
)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受輔導公司是否已符合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查準則之申請上櫃
相關條件。
(二)輔導期間是否符合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之規定。
(三)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審查報告是否依規定辦理。
(四)上櫃審查準則第十條各款不宜上櫃情事及同準則相關補充規定之
評估是否依規定辦理。
(五)推薦證券商是否依「推薦證券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
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及「推薦證券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之
評估查核程序」等規定,確實完成各項評估。
(六)申請書件是否已齊備或規劃妥當。
(七)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審核人員審核後應填製「推薦證券商申請備查函之評估意見表」(附
件),並加註本中心審核意見簽報呈核,如有必要時,得會同推薦證
券商及會計師至受輔導公司實地查核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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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應於收文後二個月內函復是否同意出具備查函。公開發行公司
自本中心發函日起二個月內未提出上櫃申請者,應重新申請備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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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出具備查函後,公開發行公司如發生重大期後不宜上櫃之情事
者,本中心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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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作業要點奉本中心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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