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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參數訂定方式
    一、法源依據: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之二。
    二、價格偵測全距(Price Scan Range, PSR)
        (一)期貨契約
              1.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商品類期貨契約、匯率類期貨契
                約
                PSR=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
              2.股票期貨契約
               (1)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期貨契約
                  PSR=各期貨契約結算保證金
               (2)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期貨契約
                  PSR =最近月份股票期貨契約價格×契約乘數×結算保
                  證金適用比例
                  I.最近月份股票期貨契約價格:
                    i.同一標的證券股票期貨皆採約定標的物為 2,000
                      股標的證券最近月份期貨契約價格,無約定標的
                      物為 2,000股標的證券者,採調整契約之價格,
                      順序如下:
                      a.契約代碼排序較小者。
                      b.到期月份最近者。
                   ii.盤後交易時段最近月份股票期貨契約價格採前一
                      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計算,遇股票期貨契約
                      調整於盤後交易時段生效者,採當盤開盤參考價
                      計算。
                 II.契約乘數為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十
                    二條所訂約定標的物數量;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
                    約定標的物數量從其規定。
                III.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為本公司公告各股票期貨契約
                    之結算保證金適用比例。
        (二)選擇權契約
              1.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商品類選擇權契約
                PSR=同標的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契約價值比例
                契約價值比例 =選擇權契約契約乘數(或契約規模)÷
                同標的期貨契約契約乘數(或契約規模)
              2.股票選擇權契約
               (1)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I.有相同標的證券期貨契約者
                    PSR=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契約價
                    值比例
                    契約價值比例 =(標的證券價格×股票選擇權契約
                    標的證券之受益權單位數)÷(期貨契約價格×股票
                    期貨契約標的證券之受益權單位數)
                 II.無相同標的證券期貨契約者
                    PSR=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A值
                    =標的證券價格×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風險價格
                    係數
                    i.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 A值依本公司「結算保
                      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訂定之。
                   ii.標的證券受益權單位數為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
                      」交易規則第十二條所列之約定標的物數量,但
                      依規定為契約調整者,約定標的物數量從其規定
                      。
                  iii.風險價格係數依本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
                      標準」第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
               (2)標的證券為股票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I.有相同標的證券期貨契約者
                    PSR=同標的證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契約價
                    值比例
                    契約價值比例 =(標的證券價格×股票選擇權契約
                    標的證券之股數)÷(期貨契約價格×股票期貨契約
                    標的證券之股數)契約價值比例計算式中之股票期
                    貨契約標的證券之股數,為計算同標的證券之期貨
                    契約價格偵測全距所採用之契約乘數。
                 II.無相同標的證券期貨契約者
                    PSR=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A值=標的證券價格
                    ×a%×標的證券之股數
                    i.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 A值依本公司「結算保
                      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訂定之。
                   ii.標的證券之股數為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
                      規則第十二條所列之約定標的物數量,但依規定
                      為契約調整者,約定標的物數量從其規定。
    三、極端變動倍數( Extreme Move Multiplier)及極端涵蓋百分比
        (Extreme Move Covered Fraction)
        (一)極端變動倍數定為3倍
        (二)極端涵蓋比率定為32%
        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四、波動度偵測全距(Volatility Scan Range, VSR)
        由本公司依「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計算,於SPAN參數值表公告各選擇權契約之波動度偵測
        全距。本參數經每日計算,數值相較現行公告數值變動幅度達10
        %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五、跨月價差風險值(Intra-Commodity Spread Charge)
        同標的之契約為同一商品組,以TX商品組為例,臺股期貨契約(
        TX)、小型臺指期貨契約(MTX)、微型臺指期貨契約(TMF)、
        臺指選擇權契約(TXO)、客製化小型臺指期貨契約(MXFFX)之
        標的相同,均屬TX商品組。各商品組跨月價差風險值為各商品組
        之價格偵測全距乘上跨月價差比率,跨月價差風險值以 Delta衡
        量,各商品組之價格偵測全距採 Delta轉換後之價格偵測全距,
        各商品組每一Delta跨月價差風險值訂定如下:
        (一)TX、TE、TF商品組
              跨月價差風險值 =依各商品組之價格偵測全距×跨月價差
              比率
              跨月價差比率=30%
        (二)其餘商品組
              跨月價差風險值 =依各商品組之價格偵測全距×跨月價差
              比率
              跨月價差比率=50%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六、跨商品價差折抵率(Inter-Commodity Spread Credit Rate)及
        契約價值耗用比率(Delta Per Spread Ratio)
        依不同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他可能因素訂定跨商品價差折抵
        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
        (一)適用之商品組:
              1.國內股價指數類商品組:TX、TE、TF、XI、GT、G2、E4
                、SO、M1任兩商品均適用(如:TX與TE)
              2.國外股價指數類商品組:UD與SP;UN與SX
              3.美元兌人民幣匯率類商品組:RH與RT
              不同類別商品組間,不適用跨商品價差折抵,例如國內股
              價指數類商品組與國外股價指數類商品組不適用跨商品價
              差折抵。
        (二)契約價值耗用比率:依期貨契約價值之比率計算。
        (三)跨商品價差折抵率: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訂定,並設定
              折抵率上限為50%。
        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
        10%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七、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Short Option Minimum Charge)
        各選擇權契約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訂定為 1個權利金的最小
        升降單位。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貳、交易人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計算方式
    一、法源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
        十七條。
    二、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收取交易人之維持保證金與
        原始保證金計算方式
        (一)訂定標準: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之維持保證
              金及原始保證金,以該方式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按比例加
              成計算。
        (二)SPAN未沖銷部位應有保證金計算方式
              1.SPAN結算保證金=SPAN風險保證金–淨選擇權價值。
              2.SPAN維持保證金 =SPAN風險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比例–
                淨選擇權價值。
              3.SPAN原始保證金 =SPAN風險保證金×原始保證金比例–
                淨選擇權價值。
        (三)上開公式之各項變數計算方式
              1.SPAN風險保證金=Σ(各商品組合之風險保證金)
                SPAN風險保證金依本公司提供之SPAN參數檔案計算,參
                數檔案期貨及選擇權契約採用之價格如下:
               (1)一般交易時段商品:採產生SPAN參數檔時點之最近一
                  筆成交價,已公布每日結算價者,採每日結算價。
               (2)盤後交易時段商品: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採盤後交易
                  時段產生SPAN參數檔時點之最近一筆成交價;豁免代
                  為沖銷商品採盤後交易時段之開盤參考價。交易人部
                  位未異動之狀況下,豁免代為沖銷商品組合之風險保
                  證金,不受盤後交易時段行情波動而變化。
              2.維持保證金比例為1.035,原始保證金比例為1.35。
              3.考量SPAN計算維持保證金與原始保證金之特性,定義淨
                選擇權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1)交易人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小於或等於賣出選
                  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時:
                  結算、維持及原始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
                  權部位權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
               (2)因交易人持有買進選擇權部位之風險較持有賣出選擇
                  權部位低,為反映整體部位風險,交易人買進選擇權
                  部位權利金市值大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時:
                  A.結算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利
                    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
                  B.維持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
                    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1.035。
                  C.原始保證金之淨選擇權價值=(買進選擇權部位權
                    利金市值—賣出選擇權部位權利金市值)× 1.35。
        (四)交易人整戶未沖銷部位應有保證金
              1.交易人整戶結算保證金=SPAN結算保證金+當沖部位結
                算保證金。
              2.交易人整戶維持保證金=SPAN維持保證金+當沖部位維
                持保證金。
              3.交易人整戶原始保證金=SPAN原始保證金+當沖部位原
                始保證金。
    三、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計算保證金,期貨
        商與交易人雙方應以約定書方式約明委託單預繳保證金、盤中追
        繳、強制沖銷與相關權利義務。
    四、期貨商應提醒交易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SPAN僅計算交易人非當沖交易之未沖銷部位餘額保證金,
              交易人新增部位委託單及當沖部位所需保證金仍依本公司
              公告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與期貨契約當
              日沖銷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計算。
        (二)SPAN計算之保證金在大多數情況下低於本公司公告期貨契
              約、選擇權契約保證金計收方式計算之保證金,惟仍可能
              發生SPAN計算之保證金較高之情形。
        (三)交易人未沖銷部位若形成跨月價差折抵或跨商品價差折抵
              ,倘因一部分部位了結或到期,不再適用價差折抵時,可
              能因無「風險互抵」效果,產生保證金需求額度增加或追
              繳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