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加強辦理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1日

所有條文

壹、重要會計科目應再加強之查核程序
一、長期股權投資
(一)查明受查公司是否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
      十條第三款規定定期取得其各子公司月結之管理報告及進行分析檢
      討,及受查公司對於所發現有異常或未依規定辦理之情事,是否為
      適當之處理。
(二)應就受查公司對重要子公司相關事項分析檢討之檢討報告及佐證資
      料,進行分析評估,以瞭解重要子公司之應收款項提列備抵壞帳、
      提列存貨跌價損失、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等有無異常及
      應否調整財務報表,並對整體財務報表出具允當之查核意見。
(三)瞭解受查公司與被投資公司間有無相互投資之情事,如有,是否已
      依規定於財務報告適當揭露;其屬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者,是否
      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
      辦理。
(四)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於
      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
      財務報告為依據)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
      子公司:
      1.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該子公司達三0%以上。
      2.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該子公司
        達五0%以上者。
      3.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子公司達五0%
        以上者。
      4.公司對該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公司實收資本額四0%以
        上且達一億元(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或三億元(上市公司
        )以上者。
      5.公司對該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公司淨值四0%
        以上且達一億元(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或三億元(上市公
        司)以上者。
      6.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合併稅前損益達五0%以上且達一億元(
        上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或三億元(上市公司)以上者。
二、銷貨收入及應收款項
(一)對於受查公司本期新增銷貨客戶屬關係人或前十名銷貨客戶者,於
      執行內部控制之相關查核時應將該客戶納入查核樣本,並應查明是
      否為關係人、與新增客戶之買賣合約條件與一般客戶之異同、資產
      負債表日前後是否發生鉅額或不尋常交易、期後經常性或重大退貨
      及期後收款情形有無異常,以確認銷貨收入之認列符合收入實現原
      則。
(二)查明重大應收帳款之沖轉對象與銷售對象是否相符,如發現有不符
      情事,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三)應瞭解關係企業應收款項有無逾期,如有,應查明其原因及有無異
      常,並就逾期情形及金額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
三、其他重要科目
(一)對於受查公司定期存單及有價證券之盤點,不得預先通知,並應安
      排同一日盤點;如發現有寄存在外者,應瞭解其原因並確實核對保
      管條;盤點過程中應注意核對證券號碼,並注意其是否有提供擔保
      或質借之情事,如有,應查明是否符合其所訂之背書保證相關作業
      程序。
(二)查明重大應付帳款沖轉之付款對象有無不相符之情形,如有,應瞭
      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三)查明重大預付款項之性質,並與同業慣例比較以瞭解其合理性;具
      有契約關係者,應再查明是否符合契約約定及評估對方履行契約義
      務之程度暨相關備抵損失認列是否適足。
(四)查明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段期間暫收款及暫付款有無重大沖轉情形
      ,如有,應瞭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貳、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應加強之查核程序
一、資金貸與部分
(一)檢視受查公司核准資金貸與及評估審查程序之相關佐證資料,以查
      明資金貸與對象及相關作業程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其所訂之相關
      作業程序。
(二)應對受查公司評估資金貸與收回可能性及提列備抵壞帳金額之依據
      進行瞭解及評估,以查明備抵壞帳之提列是否適當。必要時,應透
      過函詢相對人、取得相對人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等方式,以
      瞭解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業務情形,俾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
二、背書保證部分
(一)檢視受查公司核准背書保證、評估審查程序、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
      序之相關佐證資料,以查明背書保證對象及相關作業程序是否符合
      法令規定及其所訂之相關作業程序。
(二)除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或有事項之查核規定執行相關查核
      程序外,應瞭解受查公司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
      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規定,評估或認列適足之背書保證或有損失
      ,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必要時,應透過函詢相
      對人、取得相對人之財務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等方式,以瞭解資金
      貸與對象之財務業務情形,俾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
三、受查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若未依其相關作業程序落實執行,
    會計師應瞭解相關缺失發生原因,並評估對受查公司整體內部控制之
    影響,以確認受查公司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
參、加強與受查公司治理單位之溝通
    對於設置有獨立監察人及審計委員會者,會計師亦應依審計準則公報
    第三十九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之規定,與獨立監察人及審
    計委員會溝通,並將溝通之時間、對象、內容及結果記錄於工作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