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八條第十二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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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公司相關章則、通函、公
告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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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並填
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核准後,始得辦
理:
(一)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委託人以書面、電話、電報或電傳視
訊委託者,得由受託買賣業務員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
(二)期貨商如能確認其每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業務員,得免逐一列
印買賣委託書,但應以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三)期貨商應依受託買賣業務員別及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
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由該受託買賣業務員及業務部門主管簽章,
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四)期貨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執行買賣委託時,應依規定辦
理交易帳戶預先收足保證金、權利金,並符合部位限制等控管。
(五)受託買賣業務員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競價終端機之地
點,以該員於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登錄之營業據點為限
。
(六)期貨商辦理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之期貨競價終端機管
理,應符合本公司「期貨競價終端設備管理要點」及中華民國期
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之規定,另
應訂定人員及相關作業之使用管理辦法,並報經董事會通過。前
述辦法內容,應包括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之安全管控措施,使用人
員應經訓練及評核,並經由營業部門及資訊部門主管簽核同意;
使用人員離席時應即登出該作業系統,避免他人之使用。
(七)期貨商應確實遵守「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相關規定,
於交易時段內,使用以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之競價終端機,
其網路連線依其「資訊安全政策」,應與公眾網路有必要之隔離
。
(八)期貨商應將本要點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
並報經董事會通過。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應採行盤中隨機抽樣之
動態查核,即時查核使用人員及相關作業是否符合規定。
(九)期貨商於辦理電子方式填具買賣委託書作業前,應以書面方式通
知交易人。
〔立法理由〕 配合建置盤後交易平台,每日交易時間區分為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
段,為避免原規定之收盤時間造成混淆,爰修訂本規定第三點(三)之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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