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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處理原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
    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專區名稱:
    依前揭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八條,有價證券上櫃公司申報之資訊,本
    中心認為必要者,得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設置專區
    公布相關財務彙整資訊,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本專區名稱定為「財務
    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並分設「財務資訊」及「交易資訊」。
〔立法理由〕
現行「財務重點專區」指標內容除財務面資訊外,尚涵蓋交易面資訊,為
便利使用者查詢參考,以提醒投資人注意,爰將指標依其屬性區分為「財
務面」及「交易面」資訊,並配合修正規章名稱。

三、設置目的:
    「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係取自公司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資料
    ,揭露資料如有虛偽不實,由各該公司依法律規定負責。本專區僅將
    財務及交易資訊作一重點彙整,以便利使用者查詢參考,並藉以達到
    提醒投資人注意之效果,強化預警功能。投資人進行投資前仍應詳閱
    各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財務業務資訊。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前,並酌修文字。

四、資訊揭露處理原則:
    (一)資訊揭露項目:
          1.「財務資訊」之內容除包含:(1)產業類別、(2)證券代
            號、(3)公司名稱及(4)每股淨值外,並按下列指標逐項
            列示:
            指標 1: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者。(係指依本中心
                    業務規則第12條之1規定而停止買賣者)
            指標 2: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最近連續三個
                    會計年度虧損者。
            指標 3: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負債比率高於
                    百分之六十及流動比率小於一者。(金融保險業除
                    外)
            指標 4: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最近兩個會計
                    年度及最近期之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均為負數者。
            指標 5:最近月份資金貸與他人餘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
                    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指標 6:最近月份背書保證餘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比率
                    達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者。(金融保險業除外)
            指標 7:符合下列任一情事者:
           (1)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有重大缺失。
           (2)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或核閱
              報告。
           (3)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流動比率小於一、負債比率大於百分
              之六十且高流動性資產未達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及一
              年內到期長期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十(金融保險業得不
              適用)。
           (4)相關資料顯示資產保全、債務償還存有重大疑慮、或對股
              東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之虞。
           (5)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
              其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
           (6)第一上櫃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營業收入及應收帳款週轉率
              分別較去年同期衰退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營
              業收入及存貨週轉率分別較去年同期衰退百分之五十及百
              分之三十以上。
           (7)第一上櫃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營業收入及稅前淨利分別較
              去年同期衰退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最近四季
              稅前淨利合計金額低於新台幣四百萬元。
           (8)第一上櫃公司未依法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9)其他經本中心所綜合考量應公布者。
          2.「交易資訊」之內容除包含:(1)產業類別、(2)證券代
            號及(3)公司名稱外,並按下列指標逐項列示:
            指標 1:本國上櫃公司最近月份全體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
                    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總持股數設質比率達九成以上者
                    ;第一上櫃公司全體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
                    以上大股東總持股數設質比率達七成以上者。
            指標 2:公司董事或監察人連續三個月持股成數不足者。
            指標 3:最近三十日內曾被本中心公布為注意股票,且同時
                    符合本益比為負值或六十五倍以上、股價淨值比四
                    倍以上、收盤價達五元以上者。
            指標 4:第一上櫃公司最近月份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較該
                    屆董事會選任月份申報持股減少二成以上。
          3.「財務資訊」之指標 7所稱「高流動性資產」,係指:現金
            及約當現金、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及非流
            動資產中屬上市上櫃有價證券者(含未實現評價金額)。
          4.本中心得依市場整體環境評估調整本專區之相關指標,俾提
            醒使用者注意並提升預警效益。
          5.本資訊揭露處理原則所稱之淨值,係指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
            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產負債表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
            益。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將以累積盈餘(
            虧損)代替每股淨值作為揭示內容,以累積虧損代替上開指
            標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之篩選標準。
    (二)資訊揭露方式:
          1.本專區所揭示之資訊,當符合前揭指標項目時,將以紅色標
            記顯示,以提醒使用者注意區別。
          2.相關指標資訊符合下列情事者,其紅色標記即予以消除:
           (1)「財務資訊」之指標部分:
              A.指標 1:其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之原因消除者
                。
              B.指標 2-4:經本中心檢視其最近期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
                告,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C.指標5、6:經本中心檢視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已無該
                指標所定情事者。
              D.指標 7:經本中心檢視其最近期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或其他相關資料,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2)「交易資訊」之指標部分:
              A.指標 1: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之設質比率未達指標所定
                情事者。
              B.指標2、4:經本中心檢視其最近月份申報資料,已無該
                指標所定情事者。
              C.指標3:其最近1日已無該指標所定情事者。
          3.「財務資訊」之每股淨值資訊,當指標 2、指標3、指標4中
            ,有一指標顯示為紅色標記者,則每股淨值亦顯示為紅色標
            記。
          4.各項指標之數值以參數設定,俾利配合需要機動調整。
    (三)資訊更新時點:
          「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所揭示資料,係公司已申報公告
          之最近期財務報告內容或其他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最近
          期相關資訊,由系統於每日夜間自動更新,並於次日零時揭示
          最新資料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立法理由〕
一、配合將指標依其屬性區分為「財務資訊」及「交易資訊」,以及修正
    專區名稱為「財務及交易資訊重點專區」,爰修正第 1款之資訊揭露
    項目,於該款第1目及第2目分列「財務資訊」指標及「交易資訊」指
    標,並配合修正第2款及第3款。
二、因現行第1款第1目之指標5、指標8及指標9之(9)於修正後屬「交易
    資訊」專區揭露項目,爰將前開三指標內容移列至增訂第 2目「交易
    資訊」之指標1、指標2及指標4,並依序調整本款之指標序號。
三、配合本次將專區依其資訊性質劃分為「財務」及「交易」面向區分,
    針對交易面指標,為提醒投資人注意股價異常變動風險,參酌「本中
    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各
    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第 7條第1款及第2款標準,爰增
    訂第 4點第1項第1款第2目交易資訊指標3:「最近三十日內曾被本中
    心公布為注意股票,且同時符合本益比為負值或六十五倍以上、股價
    淨值比四倍以上、收盤價達五元以上者。」,藉由相關資訊公開揭露
    ,以達到提醒投資人注意之效果。

五、本處理準則之核定修正事宜:
    本處理準則報經簽請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