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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契約處理原則:
  (一)一般交易人委託單處理原則:
        1.由於期貨係採自動沖銷機制,一般交易人在期貨商端,買賣委
          託書可勾選新、平倉碼或兩者皆不勾選,新、平倉碼兩者皆不
          勾選者即視為自動處理。
        2.期貨商系統應比對委託單與實際留倉部位,對於勾選新倉或平
          倉之委託單,其委託口數與實際反向留倉部位不符者(勾選平
          倉而留倉部位不足,或勾選新倉而有對應之反向留倉部位者)
          ,全部退單。對自動處理之委託單,期貨商系統於比對委託單
          與實際留倉部位後,有對應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平倉
          」處理;無足夠反向留倉部位之委託部分以「新倉」處理,以
          新倉處理部分並應檢查是否已依規定收足保證金及是否逾越部
          位限制標準。
  (二)綜合帳戶處理原則:綜合帳戶不適用自動處理方式,買賣委託書
        必須勾選新、平倉碼。
  (三)期貨商應於買賣委託書載明新、平倉碼皆未勾選者,即採自動處
        理之說明文字,俾符合本公司業務規則第49條「期貨商接受委託
        時,應依據買賣委託書所載委託事項執行之」規定。
  (四)期貨商端電腦系統之設計必須能區分一般交易人、綜合帳戶之交
        易人,依前項處理原則給予不同處理。經自動處理為新倉者,應
        納入部位限制控管。
  (五)對交易人之宣導方式:
        1.期貨商對於原已開戶交易人,應通知上述原則,另於買賣報告
          書註明該處理原則至少 3個月;於月對帳單中註明該處理原則
          至少10個月。
        2.新開戶交易人,期貨商應於開戶文件內容中註明前揭處理原則
          。
        3.網路下單應提供符合委託處理原則之說明。

二、選擇權契約處理原則:
    因選擇權交易現行為指定平倉機制,交易人應於買賣委託書勾選新、
    平倉。若勾選平倉而反向留倉部位不足時,該委託全數退回;勾選新
    倉視為指定開新倉,不檢查有無反方向留倉部位,逕檢查是否已依規
    定收足保證金/權利金及是否逾越部位限制標準。

三、期貨商端電腦系統必須設計內建「不准建立新倉單」之機制,俾倘受
    處分不得接受新倉委託時,得關閉自動處理機制中以「新倉」處理部
    分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