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
  之。

  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以下簡稱本測驗)相關事宜,由本公會教育訓
  練委員會負責辦理。

  參加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本測驗應試科目如下:
  一、共同科目: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總分一百分)。
  二、專業科目:
  (一)期貨交易法規(總分一百分)
  (二)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總分一百分)專業科目測驗題型為選擇題
        ,其中期貨交易法規五十題,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一百題。
  已取得辦理共同科目測驗單位之共同科目合格證明且在有效期間者,免
  重複應試。

  本測驗及格標準:
  一、共同科目須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二、專業科目總成績須達一百四十分以上為及格,但各該科成績低於六
      十分者,即屬不及格。

  參加本測驗取得專業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本公會委託測驗機構核發期貨
  商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合格證明。
  參加本測驗取得共同科目成績及格者,由測驗機構核發共同科目測驗合
  格證明,其效力並自測驗及格日起五年內有效。

  本測驗由本公會委託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辦理,其委託
  事項及嗣後變更委託之事項,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本測驗得分區同時舉行,有關測驗日期、時間、應考科目、應考範圍、
  及格標準、分區方式、命題及閱卷之研議、合格證書之核發及其他相關
  應注意事項,委由測驗機構於測驗簡章中訂定之。
  前項測驗簡章內容之訂定及變更,由測驗機構於每次舉辦測驗前送交本
  公會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本測驗及合格證明文件之製發,委託測驗機構辦理,其委託及嗣後變更
  委託事項,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本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