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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源依據
    本公司「股票期貨契約交易規則」第19條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
    則」第19條之1。

貳、最後結算價之計算方式
    股票期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之最後結算價,以到期日證券市場當日交
    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標的證券成交價之算術平均價訂之;股票期
    貨及股票選擇權契約到期日遇標的證券停止交易者,其最後結算價之
    計算,以停止交易日前一營業日之價格替代之。

貳之一、標的證券為股票
        標的證券為股票者,其標的證券算術平均價,係採臺灣證券交易
        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次揭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筆收盤指
        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
        ,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前項標的證券於到期日未納入指數成分股時,以當日證券市場交
        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各次指數揭示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
        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當日交易時間內均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
        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有關前二項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標的證券價格,遇標的證
        券實施收市撮合延緩時,則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標的證
        券最後一筆撮合成交價。
        上揭契約遇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交
        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宣布暫停交易
        ,且未能於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恢復正常,最後結算
        價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最後一筆
        收盤指數之時點(含),往前取六十分鐘實際交易時間內每次揭
        示指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證券價格計算之;倘臺灣證券
        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全日合計交易時間不足六十
        分鐘,以實際交易時間每次揭示指數,所納入成分股計算之標的
        證券價格計算之。標的證券於到期日未納入指數成分股時,以每
        次指數揭示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無成交
        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納入計算最後結算
        價之標的證券價格筆數,以不超過第一項之取樣筆數為限。

貳之二、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
        標的證券為受益憑證者,其標的證券算術平均價,係採臺灣證券
        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每次揭示發行量加權股價指
        數時點(交易時段12:30(不含)至13:25(含),加計最後一
        筆收盤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當日
        交易時間內均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度之基準價替代之
        ,採簡單算術平均計算,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
        前項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最後一筆標的證券價格,遇標的證券實施
        收市撮合延緩時,則為收市撮合延緩時間終了後,標的證券最後
        一筆撮合成交價。
        上揭契約遇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交
        易系統與交易傳輸系統發生故障或中斷之處理措施宣布暫停交易
        ,且未能於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六十分鐘內恢復正常,最後結算
        價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揭示最後一筆
        收盤指數之時點(含),往前取六十分鐘實際交易時間內每次揭
        示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計算之;倘臺
        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全日合計交易時間不
        足六十分鐘,以實際交易時間每次揭示指數前之最近一筆撮合成
        交價作為標的證券價格計算之,無成交價者,以當日市價升降幅
        度之基準價替代之。納入計算最後結算價之標的證券價格筆數,
        以不超過第一項之取樣筆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