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查核程序依據本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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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會計師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實施要點)第二十五點或「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證券期貨業實施要點
)第三十二點出具審查報告時,應填具「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與內
部稽核制度會計師審查覆核表」(附件一),併同其工作底稿及其他
相關資料檢送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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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承辦人員應依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審查報告」
(以下簡稱審查報告)、「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會
計師審查覆核表」暨推薦證券商所出具之「輔導股票上櫃計畫」等資
料填製「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審查報告檢查表」(附件二),以
查明是否依實施要點(或證券期貨業實施要點)暨本中心相關函文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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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查核期限:
一、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報上櫃輔導契約後申報之「審查報告」應於收文
後三十日內查核完畢。
二、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櫃時申報之「審查報告」應依本中心審查有價證
券上櫃作業程序中審查期限之規定時限內完成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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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依本查核程序發現有異常情事者,除專案洽請會計師及推薦證券商
補充說明外,另視個案實際情況,檢討有無下列規定之適用,並予處
理:
一、本中心對上櫃輔導暨初次申請股票上櫃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
法。
二、本中心就推薦證券商所提出輔導作業評估報告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
法。
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各款不宜上櫃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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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查核程序經本中心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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