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公司對資訊公司及其用戶規避檢查之查核程序及資訊公司未配合本
公司查核時之應記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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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司 查 核 程 序│ 資 訊 公 司 配 合 情 形 │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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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視機房傳輸路線是否有│‧機房人員拒絕配合本公司檢│3 點│
│ 延伸至隔鄰或其他樓層之│ 驗線路之源頭。 │ │
│ 情形 │‧因故無法檢驗之源頭時,機│3 點│
│ │ 機房人員亦不願出具書面說│ │
│ │ 明線路之用途或不願配合本│ │
│ │ 公司斷線之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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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核機房發現其數據機有│‧機房人員收盤後始配合離線│2 點│
│ 燈號顯示異常時,即要求│‧機房人員承諾隔日以後始配│2 點│
│ 機房人員將異常之數據機│ 合離線。 │ │
│ 離線。 │‧機房人員在有條件下始願意│3 點│
│ │ 配合離線。 │ │
│ │‧機房人員不願配合離線。 │3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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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核發現有未貼示用戶標│‧經機房人員說明係某用戶線│1 點│
│ 籤之數據機正使用中。 │ 路故障,故移至上開線路使│ │
│ │ 用,惟無任何書面記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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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訪查日於到達機房時發現│‧仍延至收盤前廿分鐘內始讓│3 點│
│ : │ 本公司人員進入。 │ │
│ 1 向本公司申報之機房負│‧惟仍未能於收盤前讓本公司│5 點│
│ 責人或代理人不在,他│ 人員進入。 │ │
│ 人不允許本公司人員進│‧雖該公司回應配合處理,惟│3 點│
│ 入,經聯絡其總公司。│ 仍未能於收盤前讓本公司人│ │
│ 2 無人應門,經聯絡其總│ 員進入。 │ │
│ 公司。 │‧惟未獲回應,且當日收盤前│視為│
│ 3 有上列之情形,經聯絡│ 仍無法進入機房檢查。 │拒絕│
│ 其總公司。 │ │接受│
│ │ │檢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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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核發現資訊公司有異常│‧無法於當日提出者。 │3 點│
│ 情事,要求機房負責人或│‧拒不提出者。(無正當理由│5 點│
│ 代理人出具書面說明。 │ 逾當日未提出者,視同拒不│ │
│ │ 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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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核發現資訊用戶有: │‧資訊公司不願提出說明。 │2 點│
│ 1 將本公司資訊轉接他處│‧資訊公司不願到達查核現場│3 點│
│ 之情形。 │ 說明時。 │ │
│ 2 變更交易資訊設備,擴│ │ │
│ 大功能及用途。 │ │ │
│ 3 實際使用之資訊設備數│ │ │
│ 量與資訊公司申報數量│ │ │
│ 不符。 │ │ │
│ 4 資訊設備裝設地址與申│ │ │
│ 報地址不符。 │ │ │
│即要求資訊公司提出書面說明│ │ │
│或要求其到達查核現場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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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用戶處所查核時,因無│‧資訊公司未能立即配合本公│3 點│
│ 人應門或用戶搬遷,無法│ 司對該用戶暫作離線處置。│ │
│ 得知其是否正在使用,惟│‧資訊公司對用戶使用情形無│2 點│
│ 經與機房聯繫,其數據機│ 法提出說明。 │ │
│ 正連線使用中,為追蹤用│ │ │
│ 戶使用情形,即要求機房│ │ │
│ 暫予離線之處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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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至用戶處所查核時,若用│‧資訊公司若不予配合本公司│3 點│
│ 戶拒絕接受檢查,即要求│ 之處理。 │ │
│ 資訊公司對該用戶暫予離│ │ │
│ 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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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資訊公司因未配合本公司檢查而依據前項標準所記點數累計達二十點
時,即引用管理辦法中認定違反規避檢查條文之規定予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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