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中央銀行訂定之「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
    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本所)總所設置諮詢委員會(以
    下簡稱諮委會),辦理諮議及聯誼事項。

三、諮委會之職權如下:
    (一)關於本所有關交換事務、業務發展、法規事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之研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本所與參加交換單位間業務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本所與參加交換單位間各種活動之聯誼事項。
    (四)其他有關諮議及聯誼事項。

四、諮委會由下列諮詢委員組成之:
    (一)參加交換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由總機構推派代表一人為諮詢
          委員。
    (二)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漁會,由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每年輪流選定三家,各指派代表一人為諮詢委員。
    前項諮詢委員,其代表之總機構前一年度票據交換量及 ACH代收代付
    筆數居前八名者,為常務諮詢委員,組成常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常務諮委會);諮委會休會期間,有關細節性、技術性及程序性業務
    事項之研議及諮詢,授權常務諮委會。

五、諮委會及常務諮委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所總經理兼任,綜理會務。

六、諮委會每年應召開會議一次或二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缺席
    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如因業務需要或經常務諮詢委員五人以上
    請求時,得召開常務諮委會,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諮委會及常務諮委會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分送分所及各參加交換單位
    備查。

七、諮委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常務諮委會之決議方式亦同。

八、常務諮委會決議之事項於授權範圍內發生效力,但應送諮委會備查。
    提案之總機構代表如非常務諮詢委員,亦得列席常務諮委會表示意見
    。

九、諮詢委員及常務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但參加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十、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