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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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範圍
(一)公司稽核人員辦理稽核事宜,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二)內部稽核工作執行範圍包括公司各單位及所屬分支機構。
(三)公司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分定期及不定期二類,定期性
稽核,由稽核人員依公司年度查核計畫執行;不定期性稽核,由
稽核人員依指示或視業務需要辦理。
(四)總公司應定期對其分支機構督導查核其內部稽核作業,其作業週
期係每半年每家分公司至少查核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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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核目的
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
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
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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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內部稽核單位之組織編制
(一)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其規模
、業務狀況及管理需要,並依其規模、業務狀況及管理需要。配
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應設置職務代理人,
其代理執行稽核業務應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
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司應設有內部稽核主管,綜理
稽核業務,其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稽核主管
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已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
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已依證券交易法規
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未獲審計委
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實際在任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之決議。
(二)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
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
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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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稽核單位之職能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審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解釋:內部稽核係內部控制
之一環,目的在協助管理階層善盡其責任。內部稽核之職能如下:
(一)檢查保護資產安全之措施是否適當。
(二)檢查會計及業務資訊是否可靠及完整。
(三)檢查各項資源之運用是否有效率。
(四)檢查各項營運活動是否按照既定計畫執行,並達成預期目標。
(五)調查內部控制是否持續有效運作,並提出改善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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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核人員職責及工作範圍
(一)稽核人員秉承公司董事會之指揮監督,執行公司內部稽核工作。
1.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每
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公司
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年度稽核計畫至少應包括將基金之操作、申購、買回、出借
或借入有價證券、會計等控制作業列為每月應稽核之項目。事
業並至少應將法令規章遵循事項、取得或處分資產及關係人交
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財務報表編製流程
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
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充分瞭解客戶、短線交
易防制、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及其相關法令遵循之管理、利害
關係公司資料之管理、個人交易申報之管理、資通安全檢查、
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等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
2.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年度稽核計畫
,尚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3.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4.公司已設立獨立董事者,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5.事業之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內部稽核單位之目的、職權及責任。
(2)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評估,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
及遵循程度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3)釐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二)稽核人員執行工作遇有疑問時,應於獲得解釋及徹底瞭解後,方
得提出處理意見。
(三)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以完成下列任務為目的:
1.稽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完備。
2.稽核各項資產是否實際存在,除帳(卡、檔)所列外,有無其
他資產。
3.稽核各項負債是否實際存在,除帳(卡、檔)所列外,有無其
他負債。
4.稽核各項收支及成本並與當期預算比較,如有超支或短收,應
查明原因。入帳基礎分類標準計算結轉,是否悉照會計制度辦
理。
5.稽核帳(卡、檔)上所列數字,是否均有合法根據。
6.稽核經營績效、成本比較、預算執行及財務狀況等並予以評核
。
(四)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如發現員工有不當情事,除與其直屬主管
連繫外,應即向公司最高主管報告,不得直接處理。
(五)稽核人員執行工作時,得調閱一切檔案,受查單位不得拒絕或隱
匿,如屬機密性之檔案,應先報准後始得調閱。
(六)稽核人員每次查核完畢,應填寫稽核報告,並檢附相關文件呈報
所見缺失及改進建議,再繼續追蹤改善情形。
(七)稽核報告應依規定格式填寫,包括查核日期、查核項目、查核經
過內容(所見事實、違反何種規章、所採措施如何)及改進建議
等,且裝訂成冊並於封面註明起迄時間,妥為保管;其中稽核報
告(含查核明細表)、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至少應保存五年。但
對事實未發生之查核項目得於稽核報告上註明即可,毋庸檢附相
關查核明細表及工作底稿。另有關內部稽核工作執行情形尚應依
規定按期申報相關單位備查。
(八)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分溝通,
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包括主管機關
或自律機構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
明書所列、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應
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定期作成追
蹤報告,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總分公司間,應建立異常事項即時通報機制,以確保分公司異常
事項能即時通報總公司稽核主管。且公司應將內部控制制度缺失
、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九)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應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
各監察人查閱。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
大損失之虞等重大事件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
人。如對前揭缺失事項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
公司重大損失者,亦應作成報告陳核及通知各監察人,並通報主
管機關。設有獨立董事者,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事。
(十)公司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
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母)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
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
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遭主管機關調
降評等、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
分措施。
(十一)分公司稽核報告應至少每月一次由總公司稽核主管彙整陳核最
高主管(董事長或董事會授權之主管)。
(十二)辦理申報備查事項
1.公司應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訂格式內容、方式
及申報時間申報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
改善情形。
2.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
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併
同內部稽核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
式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依據本公會107年1月11日中期商字第107000011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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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人員應注意事項
(一)稽核人員應具超然獨立性,以客觀公正之立場,求真求實之精神
,忠誠勤勉之態度,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職務,並盡專
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
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
,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1.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
害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
不當之揭露。
2.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受益人、客戶或利
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3.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4.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但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6.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7.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
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8.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二)稽核人員應持續參加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舉辦或公司本身自行舉
辦之內部稽核講習及各項專業課程,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三)稽核程序按查核計畫進行,避免不必要之討論與諮詢,儘量減少
影響受查單位經辦人員本身之工作,遇有不明瞭之事項,應於適
當時間提出詢問,至徹底瞭解為止。
(四)勿與受查單位人員爭論制度上之不完備,發現錯誤情事不得當面
批評,受查單位人員如有申訴或建議,應細心聆聽,勿與辯論。
(五)稽核人員應充分瞭解現行相關法令,並熟諳公司現行內部控制各
種制度、規章,尚應透徹瞭解受查單位之單行辦法及特殊情況。
(六)稽核人員應事前熟知受查單位之歷史背景、重要資料及以往稽核
報告內容。
(七)稽核人員應對查核結果予合理判斷,並根據可靠之理論基礎,取
得足夠而適切之證明。
(八)稽核人員執行查核工作係接觸公司第一手機密檔案資料,應嚴格
保密,並應提高警覺,注意文件安全,以防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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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行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一)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目的,在落實自我監督之機制、及時因
應環境改變,以調整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並提昇內部稽核部門
的稽核品質及效率;其評估之範圍,應涵蓋各類內部控制制度之
設計及執行。
(二)執行前項評估,應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
法;公司應注意相關法令規章遵循事項並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
前述自行評估作業程序及方法,並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1.確定應進行測試之控制作業。
2.確認應納入自行評估之營運單位。
3.評估各項控制作業設計之有效性。
4.評估各項控制作業執行之有效性。
(三)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應先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
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評估報
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公司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四)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
少保存五年。
(五)每年應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並依主管機
關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
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
修正時,亦同。
(六)公司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開內部控制制度
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未獲審計委員會全體實際在任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實際在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行之,並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七)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立法理由〕 配合「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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