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專家於形成意見書結論時,應依所適用情況逐項評估下列項目是否遵循相
關規範,以檢測所執行工作及意見書之一致性與可信賴程度:
一、意見書是否充分反映所應涵蓋受委任之工作範圍。
二、作業執行流程之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
三、所採用資訊及所執行檢視、查詢、計算或其他必要分析之充分性及攸
    關性。
四、所作之重大假設之攸關性及合理性。
五、所採用估價或評價方法、所使用參數之適當性及合理性。
六、調整前之價值,及所作之各項折、溢價調整之理由、依據、攸關性及
    適當性。
七、所作之分析、判斷、推論過程及結論之適當性、合理性及其是否可被
    支持。
八、出具意見書前,若與委任人或其同意之相關當事人進行說明而修改結
    論,其修改之適當性。
九、工作底稿內容之完整性、所使用原始資料之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及其
    支持意見書之程度。
十、評估基準日後至出具意見書止存在之重大攸關期後事項及其影響是否
    已適當處理。
〔立法理由〕
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有關對所
使用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應評估適當性及合理性規定,將「完整性、正
確性」修正為「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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