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專家自行估算受評標的價值以作為出具意見書之基礎時,就受評標的除應
向委任人取得價格決定依據之相關資料外,且應蒐集必要之資訊及執行下
列程序,並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一、取得受評標的基本資料,例如不動產所在地、使用受限情形、受評公
    司之業務、產品、財務資料及展望性財務資訊等。
二、分析受評標的之過去及目前之營運或使用狀況,必要時瞭解其未來營
    運或使用規劃。
三、瞭解總體經濟、產業、資本市場及法令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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