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專家採用收益法時,應評估受評標的未來營收及獲利水準,並至少考量下
列事項:
一、未來利益流量
    (一)取具歷史性財務資訊,並進行必要之常規化調整。
    (二)考量產業景氣、市場狀況及受評標的過去營運或使用狀況。
    (三)對展望性財務資訊關鍵性因素分析所作假設之合理性,對展望
          性財務資訊所依據之重大財務資訊項目比較預期性數值與歷史
          性數值之差異,若存有重大差異應對產生差異之原因及其合理
          性進行分析,並取具相關佐證資料。
    (四)為因應未來營運需求而增加之資本支出與財務成本。
    (五)未來收益推估之期數(預測期間及永續期間)之決定及依據。
    (六)未來利益流量及終值之決定,以及相關參數之依據與合理性(
          如成長率、稅率、通貨膨脹率等),且相關參數應比較市場參
          與者之相對應資訊。
    (七)未來利益流量之成長或衰退,與經濟、市場情況之分析、管理
          階層對受評標的未來績效之預期等之一致性。
二、折現率
    (一)折現率之選擇及理由,所使用之參數及依據。
    (二)折現率與未來現金流量估計基礎之一致性。
    (三)無形資產之折現率通常高於使用該無形資產之企業之整體折現
          率。
三、價值溢、折價應有合理之佐證資料,例如取得專業資料庫或專業研究
    報告之資訊佐證,或諮詢其他專家意見,若係參考類似交易,應評估
    所使用交易資訊之適當性及合理性。
四、必要時對關鍵輸入值假設之變動進行敏感性分析。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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