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專家受託出具意見書,悉依本指引辦理,本指引未規定者,應參酌不動產
估價技術規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基
金會)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或國際慣用方法辦理,並逐項評估作業程序之
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意見書中所陳述之事實應為真實且正確,所使
用於作業程序之資訊應為合理且適切,俾對受評標的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
依據。如有正當理由而未依本指引辦理者,應於意見書中敘明理由。
本指引所稱正確,係指已自該資訊來源使用適當且合理之資訊。
〔立法理由〕
參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評價準則公報第八號評
價之複核第二十七條有關使用於複核程序流程之資訊為合理且適切等相關
文字,爰將「正確且合理」修正為「合理且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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