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專家於承接案件前,應依承接案件種類確認符合法令要求之資格條件及獨
立性,並符合其所屬業別之自律規範:
一、專家承接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之委任案件時,
    應符合前揭準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情事之一,或其
    他可能影響獨立性之情況:
    (一)本人或配偶現受本案交易當事人聘雇擔任經常工作,支領固定
          薪給或擔任董監事者。
    (二)本人或配偶曾任本案交易當事人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本案有
          重大影響職務之職員,而解任或離職未滿二年者。
    (三)本人或配偶任職之單位與本案交易當事人互為關係人者。
    (四)與本案交易當事人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本案有重大影響職務
          之職員,有配偶或二等親以內親屬關係者。
    (五)本人或配偶與本案交易當事人有重大投資或分享財務利益之關
          係者。
二、專家承接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公開收
    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之委任案件時,不得與併購交
    易當事人或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有利害關係
    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專家不得收取或有酬金及有事先設定意見結論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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