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專家於決定承接案件時,應至少執行下列程序:
一、專家獨立性之評估。
二、案件承接之評估。
三、與委任人簽訂委任書,並就執行案件之基礎達成協議,且依所適用情
    況將下列項目列入委任書:
    (一)委任人須提供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委任人已提供所有價
          格形成參考資訊及資訊真實性之聲明書,且必要時亦須提供工
          作底稿。
    (二)專家若採用委任人提供之其他專家報告以作為出具意見書之基
          礎時,委任人須提供委任人與其他專家間之委任書及其他專家
          獨立性聲明書,且必要時亦須請委任人向其他專家取得工作底
          稿。
    (三)專家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或第十
          七條複核委任人之評估結果時,委任人須提供評估報告及已按
          規定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聲明書,且必要時亦須提供工作底
          稿。
    (四)委任人及相關當事人須配合之事項,例如重大攸關期後事項聲
          明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