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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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業務員應自到職登記日起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並依登錄年資
    參加下列班別,其中包含法規訓練課程:
    (一)初階班、進階班:每2年15小時。
    (二)進階二班:每2年12小時。
    (三)進階三班、進階四班:每2年9小時。
    (四)進階五班、資深班:每2年6小時。
    (五)高階經理人班:每2年6小時。
    但公司得依實際業務、人員轉型需求,自行辦理各項專業訓練課程,
    惟自訓時數比例不得超過應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外訓授課時數應達
    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且不得請假。
〔立法理由〕
1.明定業務員應自到職登記日起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並依登錄年資參加
  不同訓練班,包括初階班 (年資2年以下)、進階班(年資2至4年)、進階
  二班 (年資4至6年)、進階三班(年資6至8年)、進階四班(年資8至10年)
  、進階五班(年資10至12年)、資深班(年資12年以上)及高階經理人班。
2.公司得自行辦理各項專業訓練課程,惟自訓時數比例不得超過應訓練總
  時數二分之一,外訓授課時數應達訓練總時數二分之一,且不得請假。

二、期貨商之業務員,未於期限內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在職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
    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
〔立法理由〕
明定未依規定參加在職訓練或訓練成績不合格者,其補訓及後續處理程序
。

三、若須辦理自訓,應由公司自行擬定自訓作業辦法,經總經理核定後開
    始實施,並函報本公會備查。
〔立法理由〕
期貨商辦理在職訓練自訓課程,須訂定自訓作業辦法及經總經理核定後實
施,並函報本公會備查。

四、自訓作業辦法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課前:受訓學員應確實辦理簽到。
    (二)課中:人資部門應派員了解上課情形。
    (三)課後 :課程結束,公司應請將課程表、上課學員名單、簽到表
          、測驗成績及照片等資料,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存檔備查,公
          司稽核人員應不定期查核並將自訓辦理情形列入稽查項目。
    (四)自訓課程範圍以業務需求或人員轉型訓練計畫之金融或財經專
          業課程及新商品、新制度及新業務之介紹課程為限,不得以保
          險行銷、股市或期貨市場解盤(技術分析)等相關課程充抵。
    (五)自訓課程如欲充抵第一點之上課時數,以現場上課為限。
〔立法理由〕
明定期貨商自訓作業辦法應涵蓋事項,包括自訓課程範圍以業務需求或人
員轉型訓練計畫之金融或財經專業課程及新商品、新制度及新業務之介紹
課程為限,不得以保險行銷、股市、或期貨市場解盤(技術分析)等相關課
程充抵;以及自訓課程如欲充抵在職訓練之上課時數,以現場上課為限。

五、公司辦理在職訓練自訓課程,應事先送本公會備查,內容至少包含上
    課日期、課程內容及講師名單。
〔立法理由〕
明定期貨商辦理在職訓練自訓課程之申報備查程序及資料內容。

六、公司辦理在職訓練自訓課程,應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將相關上課資
    料上傳本公會教育訓練系統進行登錄。
〔立法理由〕
明定期貨商辦理在職訓練自訓課程之相關資料上傳公會程序。

七、公司自訓如委託本公會辦理,免辦第四點之課前、課中、課後及第六
    點等事項。
〔立法理由〕
期貨商如不辦理自訓而委託本公會辦理,免除相關申報備查及上傳資料程
序。

八、為瞭解各公司對從業人員辦理自訓實施情形,本公會將不定期進行訪
    查,是否依照公司所定自訓作業辦法辦理,若查證有未確實辦理之情
    事者,依情節輕重,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取消
    公司辦理在職自訓一年,改由外訓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本公會不定期進行訪查,以瞭解業者自訓實施情形。

九、本要點於期貨交易輔助人之業務員在職訓練適用之。
〔立法理由〕
明定期貨交易輔助人亦適用本要點。

十、本要點經本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施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