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通則
  本細則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職掌
  本局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秘書室。
  六、會計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前項各組為應業務需要得分科辦事。

  第一組掌理保險業財務及清償能力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保險費率之管理。
    (二)各種準備金之管理。
    (三)保險業風險資本額等清償能力制度之研訂及管理。
    (四)保險業精算人員之養成、教育及管理。
    (五)精算學(協)會之指導、監督。
    (六)相關保險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保險業會計制度之管理。
    (二)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之審核。
    (三)保險預警系統之管理。
    (四)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五)配合執行金融交易監視系統之相關事項。
    (六)相關保險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有關本局資訊業務處理之聯繫與協辦。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審核及管理。
    (二)保險業增(減)資之管理。
    (三)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險安定基金之管理。
    (五)相關保險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六)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二組掌理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管理及發展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審查下列財產保險商品:
          1.火災保險。
          2.海上保險。
          3.陸空保險。
          4.責任保險。
          5.保證保險。
          6.汽車保險。
          7.其他財產保險。
          8.輸出保險。
    (二)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財產保險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配合辦理。
    (四)配合相關機關政策之需要,推動研發財產保險商品。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審查下列人身保險商品:
          1.人壽保險。
          2.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
          5.投資型保險。
    (二)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審查下列人身保險商品:
          1.人壽保險。
          2.健康保險。
          3.傷害保險。
          4.年金保險。
          5.投資型保險。
    (二)新種人身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
    (三)保險商品審查制度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及修訂。
    (四)人身保險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配合辦理。
    (五)配合相關機關政策之需要,推動研發人身保險商品。
    (六)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三組掌理保險市場發展、紀律及消費者保護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保險申訴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二)保險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配合辦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各項消費者保護業務。
    (四)保險教育及宣導。
    (五)未經本會核准銷售保單之處理。
    (六)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監督及管理。
    (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監督及管理。
    (八)保險相關財團法人設立及管理。
    (九)保險相關人民團體之指導及監督。
    (十)保險業洗錢防制之配合辦理事項。
    (十一)相關保險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十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財產保險業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
    (二)財產保險業負責人資格審核及變更登記。
    (三)外國財產保險機構聯絡代表處設立許可及變更事項。
    (四)財產保險業設立分支機構之審核。
    (五)財產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財產保險業業務移轉及合併之管理。
    (七)財產保險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核(換)發及變更登記。
    (八)再保險業及再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監督及管理。
    (十)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管理。
    (十一)財產保險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十二)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人身保險業之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
    (二)人身保險業負責人資格審核及變更登記。
    (三)外國人身保險機構聯絡代表處設立許可及變更事項。
    (四)人身保險業設立分支機構之審核。
    (五)人身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人身保險業業務移轉及合併之管理。
    (七)人身保險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之核(換)發及變更登記。
    (八)保險業務員之管理。
    (九)保險招攬文宣廣告之監督及管理。
    (十)金融、保險、證券跨業行銷之管理。
    (十一)保險業公司治理之督導。
    (十二)兩岸保險事務之推動及管理。
    (十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
    (十四)人身保險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十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
    (一)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之設立許可及變更登記
          。
    (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
          理。
    (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相關公(協)會之指導
          及監督。
    (四)配合辦理保險資訊業務。
    (五)相關保險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六)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四組掌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災害保險等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制度
          之研擬。
    (二)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之擬訂、修正及管理。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之審查。
    (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之管理。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審議委員會之辦理事項。
    (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教育及宣導。
    (八)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辦理與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之年金保險制度之推動事項。
    (十一)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災害保險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災害保險相關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三)保險業辦理災害保險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四)災害保險之教育及宣導。
    (五)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之監督及管理。
    (六)參與有關保險國際組織之聯繫與協辦。
    (七)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八)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重要措施之彙編。
  二、本局重要會議、會報之籌備、紀錄。
  三、研考業務之規劃與推行。
  四、保險年報之彙整編纂。
  五、權責劃分及分層負責事項。
  六、重要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
  七、文稿之審核。
  八、印信之典守。
  九、公文管制及逾期公文之催辦。
  十、機要事務之處理。
  十一、文書之收、繕、校、發之管理。
  十二、檔案之管理。
  十三、事務、財產、及物品保管。
  十四、現金、票據、出納及保管。
  十五、本局各項物品之採購。
  十六、本會各項活動之配合辦理。
  十七、國會聯繫及新聞連絡之辦理。
  十八、零用金之發放與管理。
  十九、保險業保證金收據之之保管。
  二十、保險業罰鍰繳納之追蹤管理。
  二十一、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
  二十二、本局車輛調度事項。
  二十三、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出納作業事宜。
  二十四、其他上級交辦及不屬各組室事項。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管理。
  二、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
  三、職員勤惰之考核及紀錄。
  四、職員獎懲案件之核議。
  五、職員考績(考成)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議及籌辦。
  七、職員加班、差假之核簽、登記、值日之排定考查。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之擬辦。
  九、職員薪俸及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動態陳報及各項人事報表之編製。
  十一、本局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服務及上級交辦事項。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出預(概)算之籌編。
  二、歲入、出分配預算之編報。
  三、會計報告暨決算之編製。
  四、年度經費預算控制與支出審核。
  五、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六、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招標、比價或議價案件之監
      辦。
  七、各項經費流用事項。
  八、代收代付款項憑證之審核。
  九、歲出(入)應付(收)款之保留。
  十、付款憑單、轉帳憑單、收支傳票、轉帳傳票之編製。
  十一、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暫付款帳之登錄。
  十二、代收、代付款帳項之登錄。
  十三、財產統制帳項之登錄。
  十四、本室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十五、本局公務統計方案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十六、本局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
  十七、行政院主計處之受雇員工薪資調查偕同辦理保險業資料審核
  十八、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之會計報告暨預(決)算編製等相關事項。
  十九、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政風法令之擬訂。
  二、本局政風法令之宣導。
  三、本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本局政風興革建議。
  五、本局政風考核獎懲建議。
  六、本局公務機密維護。
  七、危害或破壞本局事件之預防。
  八、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各組室職掌得因事務繁簡,隨時酌予調整之。

第三章  職責
  局長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
      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交待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綜理秘書室業務。
  二、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重要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組、室工作推動之配合聯繫。
  五、本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六、各組、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七、重要會議之參加。
  八、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
  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職
  責如下: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二、該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該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該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五、該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草擬及解釋之審核。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組長協助組長處理公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文稿、文件之核閱。
  二、組長不在組時,代理組長職務。
  三、本組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四、其他交辦事項。

  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稽核、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
  理事務。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
  ,另定之。

第四章  會議
  為應業務聯繫之需要,定期召開主管會報,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
  、組長及室主任組成之,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隨時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有關事宜。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