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公開市
場操作一般指定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規範。
|
二、台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pe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以下
簡稱TAIBOR),係指定報價銀行依據本作業規範所為台北金融業拆款
市場新台幣拆款利率報價之定盤利率(fixing rate)。
|
三、TAIBOR 之指定報價銀行,包括下列兩種:
(一)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一般指定交易商。
(二)經本會金融業拆款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遴選通過,並報請中
央銀行同意之金融機構;其遴選標準由本中心擬定,並報中央銀
行同意後實施。
前項第(二)款所遴選之指定報價銀行總家數,不得逾第(一)款總
家數之三分之一,本項比率並得視拆款市場業務發展需要檢討修正。
|
四、本中心得委託計算代理機構依指定報價銀行報價資料計算及揭示TAIB
OR之相關事宜。
|
五、指定報價銀行應依下列規定於每營業日提供台北時間上午11點整之定
盤利率報價:
(一)報價利率係以無擔保方式且在合理的拆款金額下,可自金融同業
間拆借資金之利率。
(二)報價利率最少取至小數點以後第3位,最多不超過小數點以後第5
位。
(三)各報價期別由本中心訂定,並陳報中央銀行核備。
(四)報價資料應於台北時間上午11點10分前提供。
|
六、TAIBOR之計算係由本中心所委託之計算代理機構於台北時間上午11點
30分前確認指定報價銀行報價資料之正確性,並按所報各期別利率依
序排列,刪除最高及最低各佔總家數1/4之報價利率後,取中間佔總
家數2/4報價利率之簡單平均值。
前項最高及最低報價銀行之家數無法整除時,採無條件捨去取整數。
|
七、TAIBOR公布時間為台北時間上午11點30分整,經公布後若發現資料有
誤時,指定報價銀行及計算代理機構應於台北時間12點30分前完成更
正手續,並在台北時間12點30分整公布相關資料,逾12點30分不得再
行更改。
|
八、TAIBOR計算結果與公告方式無法正常運作時,本中心於諮詢指定報價
銀行後,應盡其所能公布替代利率。
|
九、指定報價銀行應依據本中心之TAIBOR指定報價銀行報價行為準則,訂
定內部相關報價規範,並應每年定期檢視。
|
十、本中心得監控指定報價銀行之報價資料,對異常報價得要求指定報價
銀行限期提出書面說明,並陳報中央銀行。
指定報價銀行未遵守本規範規定者,本中心除得予以警告及要求改善
外,並應將未遵守規範之情節陳報中央銀行。
|
十一、本中心將定期檢視金融商品使用TAIBOR計價之情形,以及其他利率
指標發展情況,並評估TAIBOR可能需要之修正。
|
十二、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中央銀行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