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以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
築物所需之費用計算損失金額,不再扣除折舊。
除法令規定或事實原因無法修復或重建外,若被保險人不願修復或重建受
毀損建築物,本公司僅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建築物內動產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以該動產承保之
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之。
任何一套或一組承保之建築物內動產遇有部分損失時,應視該損失部分對
該動產在使用上之重要性及價值之比例,合理估定損失金額,不得因該損
失部分即將該承保動產視為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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